记已下任自辟请。应朝官除外
任,罢任后一年方许陈乞。诸道宾席未曾升朝者,若官兼三院御史,即除中下县
令;兼大夫、中丞、秘书少监、郎中、员外郎与清资。初任升朝官,检校官至尚
书、常侍、秘书监、庶子,升朝便与少卿监。诸州防御、团练判、推官,并请本
州奏辟,中书不更除授。应出选门官带三院御史供奉里行及省衔,罢任后周年,
许陈乞。诸州别驾,不除令录,仍守本官月限,得替后一年,许陈乞。长史、司
马,因摄奏正,未有官者送名。”从之。
三年五月乙未,诏曰:“近以内外臣僚,出入迭处,稍均劳逸,免滞转迁,
应两司判官、畿赤令,取郎中、员外、补阙、拾遣、三丞、五博,少列宫僚,选
择擢任。一则俾藩方侯伯,别耀宾阶;次则致朝列人臣,备谙时政。今后或有满
阙,便宜依此施行。”
周广顺元年夏五月辛巳,诏:“朝廷设爵命官,求贤取士,或以资叙进,或
以科级升。至有白首穷经,方谐一第;半生守选,始遂一官。是以国无幸民,士
不滥进。近年州郡奏荐,多无出身、前官,或因权势书题,或是衷私请托,既难
阻意,便授真恩。遂使躁求侥幸之徒,争游捷径;辛苦孤寒之士,尽泣穷途。将
期激浊扬清,所宜循名责实。今后州府不得奏荐无前官及无出身人,如有奇才异
行,越众超群,亦许具名以闻,便可随表赴阙,当令有司考试,朕亦亲自披详,
断其否臧,俾之升黜,庶使人不谬举,野无遗才。”
显德二年六月,诏:“两京诸道州府留守判官、两使判官、少尹、防御团练
军事判官,今后并不得奏荐;其防御团练、刺史州各置推官一员。”
──右厘革
晋天福三年十一月,起居郎殷鹏上言:窃闻司封格式,内外文武臣僚才升朝
籍者,无父母便与追封赠,父母在即未叙未封。以臣所见,诚为不可,此则轻生
者而重死者,弃今人而录故人,其荣有何?其理安在?又云,父母在,品秩及格
者,即以封其母,不加其父,便加邑号,兼曰太君。遂令妻则旁若无夫,子则上
若无父,岂有父则贱而母则贵,夫则卑而妻则尊?若谓其父未合加恩,安得其母
受赐;若谓以子便合贵,曷得其父不先封?伏以父尊母卑,天地之道,尊无二上,
国家同体。今授封父无爵,名教不顺,莫大于兹。臣伏乞自今后文武臣僚,父母
在,其父母已有官爵者,即叙进资品以及格式,或不任禄仕,即可授以致仕或同
正官,所贵得以叙封妻室。即父母俱荣,孝子无不逮之感;闺门交映,圣君覃庆
赏之恩。噫!荷陛下孝沼之风,受陛下荣亲之禄者,静而屈指,不过数人。陛下
得以特议举行,编为令式,劝天下之为善,令域中之望风,自然见前代之阙文,
成我朝之盛典。况唐长兴元年德音内一节‘应在朝中外臣僚,父母在,并与加恩’。司封不行明制,坚执前文;傥布新恩,兼合旧敕,庶使事君事父,恒遵一体之
规;为子为臣,不失两全之义。臣又闻司封令式,内外臣僚官阶及五品已上者,
即与封妻荫子,固不分于清浊,但只言其品秩。且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
并是五品,赞善大夫、洗马、中允、奉御等亦是五品。若论朝廷之委任,宰臣之
拟论,出入之阶资,中外之瞻望,则天壤相悬矣。及其叙封,乃为一贯,相沿至
此,甚非。而况北省为陛下侍从之臣,南宫掌陛下经纶之务,宪台执陛下纪纲之
司,首冠群僚,总为三署,当职尤重,责望非轻。此则清列十年,不遂显荣之愿;
彼则杂班两任,便承封荫之恩。事不均平,理宜改革。伏乞自今后应诸官及五品
已上者,即依旧制施行,应三署清望官及六品已上,便与封荫。清浊既异,品秩
宜升,仍下所司,议为恒式。”从之。
汉乾祐元年七月,诏:“尚书省集议,内外臣僚,父在,母承子荫,叙封追
封,合加‘太’字否?以闻。”尚书省奏议曰:“今详前后敕条,凡母皆加‘太’
字,存殁并同。此即是父殁母存,即叙封进封内加‘太’字,母殁追封,亦加‘
太’字,故云存殁并同。若是父在,据敕格无载为母加‘太’字处。若以近敕,
因子贵与父命官,父自有官,即妻从夫品,可以封妻,父在不合以其子加母‘太’
字。若虽有因子之官,其品尚卑,未得荫妻,亦不合用子荫之限。”从之。
周显德六年冬十二月壬辰,尚书兵部上言:“本司荫补千牛、进马。在汉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