祐中散失敕文,自来只准《晋编敕》及堂帖施行。伏缘前后不同,请别降敕命。”
诏曰:“今后应荫补子孙,宜令逐品许补一人,直候转品,方得更补,不得于本
品内重叠收补。如是所补人有身故、除名、落藩、废疾及应举及第内,只许于本
品内再补一人。太子进马、太子千牛,不用收补。詹事依祭酒例施行。兵部尚书、
侍郎,旧例不许收补,宜许收补。致仕官历任中曾任在朝文班三品、武班二品及
丞郎给舍已上,金吾大将军、节度、防御、团练、留后者,方得补荫。皇荫人,
其祖、父曾授著皇朝官秩,方得收补。应合收补人,须是本官亲子孙年貌合格,
别无渝滥,方许施行。余从旧例处分。”
右封荫
梁开平四年四月,敕:“诸州镇使,官秩无高卑,并在县令之下。”其年九
月,诏曰:“魏博管内刺史,比来州务,并委督邮,遂使曹官擅其威权,州牧同
于闲冗,俾循通制,宜塞异端,并宜依河南诸州例,刺史得以专达。”时议者曰:
“唐朝宪宗时,乌重允为沧州节度使,尝以河朔十六州能抗拒朝命者,以夺刺史
权与县令职而自作威福耳。若二千石各得其柄,又有镇兵,虽安、史挟奸,岂能
据一墉而叛哉!遂奏以所管德、棣、景三州,各还刺史职分,州兵并隶收管。是
后虽幽、镇、魏三道,以河北旧风,自相传袭,惟沧州一道,独禀命受代,自重
允制置使然也。则梁氏之更张,正合其事矣。”
后唐长兴二年正月,诏曰:“要道才行,则千岐共贯;宏纲一举,则万目毕
张。前王之法制罔殊,百代之科条悉在,无烦改作,各有定规,守程式者心逸日
休,率胸臆者心劳日拙。天垂万象,星辰之分野靡差;地载群伦,岳渎之方隅不
易。傥各司其局,则皆尽其心。且律令、格式、六典,凡关庶政,互有区分,久
不举行,遂至隳紊。宜准旧制,令百司各于其间录出本局公事,巨细一一抄写,
不得漏落纤毫,集成卷轴,仍粉壁书在公厅。若未有廨署者,文书委官司主掌,
仍每有新授官到,令自写录一本披寻。或因顾问之时,应对须知次弟,无容旷阙。
每在执行,使庶僚则守法奉公,宰臣则提纲振领,必当彝伦攸叙。所谓至道不繁,
何必期年,然后报政。宜令御史台遍加告谕催促,限两月内抄录及粉壁书写须毕,
其间或有未可便行,及曾厘革事件,委逐司旋申中书门下,当更参酌,奏覆施行。”
其年八月,敕:“今后大理寺官员,宜同台省官例升进,其法直官,比礼直官任
使。”
应顺元年春三月戊午,宗正上言:“故事,诸陵有令、丞各一员,近令、丞
不俱置,便委本县令兼之。缘河南、洛阳是京邑,恐兼令、丞不便。”诏特置陵
台令、丞各一员。
右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