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来,始著于令。汉代郡守,入为三公,魏、晋之后,
政在中书,左右仆射知政事,午前视禁中,午后视省中,三台百职,无不统摄。
以是论之,宰辅凭何较考?自天宝末,权置使务已后,庶事因循,尚书诸司,渐
致有名无实,废坠已久,未知凭何督责。”程逊所上,亦未详本源,其时所司虽
有举明,大都诸官亦无考较之事。
右较考
梁开平元年四月,诏:“开封府司录参军及六曹掾属,宜各置一员,两畿赤
县,置令、簿、尉各一员。”二年十月,省诸道州府六曹掾属,只留户曹一员,
通判六曹。
后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中书门下奏;“诸寺监各请只置大卿监、祭酒、司业
各一员,博士两员,其余官属并请权停。惟太常寺事关大礼,大理寺事关刑法,
除太常博士外,许更置丞一员。其王府及东宫官属、司天五官正、奉御之类,凡
不急司存,并请未议除授。其诸司郎中、员外郎,应有双曹处,且署一员,左右
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起居郎、起居舍人、补阙、拾遣,各置一半。三
院侍御史仍委御史中丞条理申奏,即日停罢。朝官仍各录名氏,具罢任月日,留
在中书,候见任官满二十五个月,并据资品却与除官。”从之。
周显德五年十二月,诏:“两京五府少尹、司录参军,先各置两员,起今后
只置一员,六曹判司内只置户曹、法曹各一员,其余及诸州支使、两蕃判官并省。”
右增减
梁开平元年五月,改御食使为司膳使,以小马坊使为天骥使,文思院使为乾
文院使,同和院使为仪鸾院使。其年又改城门郎为门局郎,避庙讳也。唐同光元
年十一月,依旧为城门郎。
后唐天成元年十一月,诏曰:“雄武军节度使官衔内,宜兼押蕃落使。”
(《职官分纪》:长兴元年,分飞龙院为左右院,以小马坊为右飞龙院。)二年
七月,诏曰:“顷因本朝亲王遥领方镇,其在镇者,遂云副大使知节度事,但年
代已深,相沿未改。今天下侯伯并正节旄,惟东、西两川未落‘副大使’字,宜
令今后只言节度使。”
晋天福五年四月丙午,诏曰:“承旨者,承时君之旨,非近侍重臣,无以禀
朕命、宣予言。是以大朝会宰臣承旨,草制诏学士承旨,若无区别,何表等威?
除翰林承旨外,殿前承旨宜改为殿直,密院承旨宜改为承宣,御史台、三司、阁
门、客省所有承旨,并令别定其名。”
周广顺二年十二月,诏改左右威卫复为屯卫,避御名也。
──右改制
后唐同光二年三月,中书门下奏:“纠辖之任,时谓外台,宰字之官,古称
列爵,如非朝命,是废国章。近日诸道多是各列官衔,便指州县,请朝廷之正授,
树藩镇之私恩,颇乱规程,宜加条制。自今后大镇节度使,管三州已上者,每年
许奏管内官三人;如管三州以下者,许奏管内官二人。仍须有课绩尤异,方得上
闻。若止于检慎无瑕,科征及限,是守常道,只得书考旌嘉,不得特有荐奏。其
防御使每年只许奏一人,若无尤异,不得奏荐。刺史无奏荐之例,不得辄乱规程。”
其年八月,中书奏:“伪庭之时,诸藩参佐,皆从除授。自今后诸道除节度副使、
两使判官除授外,其余职员并诸州军事判官,各任本处奏辟,其军事判官仍不在
奏官之限。所冀招延之礼,皆合于前规;简辟之间,无闻于滥举。”从之。
长兴二年十一月,诏曰:“阙员有限,人数常多,须以高低,定其等级,起
今后两使判官罢任后,宜一年外与比拟;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等,二年外
与比拟;推巡、防御团练推官、军事判官等,并三年后与比拟。仍每遇除授,量
与改转官资,或阶勋,或职资。其有殊常勤绩者,别议优升。若有文学智术超迈
群伦,或为众所称,或良知迥举、察验的实者,不拘年月之限。”
清泰二年八月,中书门下上言:“前大卿监、五品升朝官、西班将军,皆在
任许满二十五月,如冲替已经二十月,即别任用。少卿监,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大
卿监,五品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监,今后并只三任,逐任须月限满,无殿责者便入
此官。西班将军,罢任一年许求官,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将军,今只以三任为限,
三任大将军方入上将军,并须逐任满月限,无殿责,或曾任金吾将军、街使、藩
镇刺史,特敕并不拘此例。诸道除两使判官外,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