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顺元年闰正月丁卯,中书门下奏:“准天成二年十二月敕,长定格应经学
出身人,一任三考,许入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亦入中下州录事参军;两任四
考,许入中下县令、中州录事参军;两任六考,许入上县令及紧州录事参军。凡
为进取,皆有因依,或少年便受好官,或暮齿不离卑任。况孤贫举士,或年四十,
始得经学及第,八年合选,方受一官,在任多不成三考,第二选渐向蹉跎,有一
生终不至令录者,若无改革,何以发扬?自此经学出身,请一任两考,许入中下
县令、下州录事参军者。”诏曰:“参选之徒,艰辛不一,发身迟滞,到老卑低,
宜优未达之人,显示惟新之泽。其经学出身,一任两考,元敕入下县令、下州录
事参军,起今后更许入中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一任三考者,于人户多处州县
注拟,如于近敕条内,资叙无相当者,即准格循资考入官;其两任四考者,准二
任五考例入官,余准格条处分。”
晋天福三年正月,诏曰:“举选之流,苦辛备历,或则耽书岁久,或则守事
年深,少有违碍格条,例是不知式样。今则方求公器,宜被皇恩,所有选人等,
宜令所司,除元驳放及落下事由外,如无违碍,并与施行。仍令所司遍下诸道,
起今后文解差错,过在发解州府官吏。
汉乾祐二年八月,右拾遗高守琼上言:“仕宦年未三十,请不除授县令。”
因下诏曰:“起今后诸色选人,年七十者宜注优散官;年少未历资考者,不得注
授令录。”其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奏:“应诸出选门官并历任内曾升朝及两使判
官,今任却授令录者,并依见任官选数赴集。”从之。
周广顺元年二月,诏曰:“自前朝廷除官,铨司选授,当其用阙,皆禀旧规。
近闻所得官人,或他事阻留,或染疾淹驻,始赴任者既过月限,后之官者遂失期
程,以至相沿,渐成非次。是致新官参谢欲上,旧官考秩未终,待满替移,动逾
时月,凋残一处,新旧二官,在迎送以为劳,必公私之失绪。今后应诸道州府录
事参军、判司、县令、主簿等,宜令本州府,以到任月日,旋具申奏及报吏部,
此后中书及铨司,以到任月日用阙,永为定制。”其年十月,诏曰:“选部公事,
比置三铨,所有员阙选人,分在三处,每至注拟之际,资叙难得相当。况今年选
人不多,宜令三铨公事,并为一处,委本司长官通判,同商量可否施行。今当开
泰之期,宜轸单平之众,自今后合格选人,历任无违碍者,并仰吏部南曹判成,
如文解差错,不合式样,罪在发解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