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杂文及与诸科举人入策,历代已来,皆以三条烛尽为
限,长兴二年,改令昼试。伏以悬科取士,有国常规,沿革之道虽殊,公共之情
难失。若使就试两廊之下,挥亳短景之中,视晷刻而惟畏稽迟,演词藻而难求妍
丽,未见观光之美,但同款答之由,既非师古之规,恐失取人之道。今欲考试之
时,准旧例以三条烛为限。其进士并诸色举贡人等,有怀藏书册入院者,旧例扶
出,不令就试,近年以来,虽见怀藏,多是容纵。今欲振举弛紊,明辨臧否,冀
在必行,庶为定式。”
汉乾祐二年,刑部侍郎边归谠上言:“臣窃见每年贡举人数甚众,动引五举、
六举,多至二千、三千,既事业不精,即人文何取。请敕三京、邺都、诸道州府
长官,合发诸色贡举人文解者,并须精加考校,事业精研,即得解送,不得滥有
举送,冀塞滥进之门,开兴能之路。”敕从之。其间条奏未尽处,下贡院录天福
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敕文,告谕天下,依元敕条件施行,如有固违,其随处考试官
员,当准敕条处分。
周广顺二年二月,礼部侍郎赵上交奏:“贡院诸科,今欲不试泛义,其口义
五十道,改试墨义十道。”从之。三年正月,赵上交奏:“进士元试诗赋各一首,
帖经二十帖、对义五通,今欲罢帖经、对义,别试杂文二首、试策一道。”从之。
其年八月,刑部侍郎、权知贡举徐台符奏:“请别试杂文外,其帖经、墨义,仍
依元格。”从之。
显德二年三月,礼部侍郎窦仪奏:“请诸科举人,若合解不解、不合解而解
者,监试官为首罪,勒停见任,举送长官,奏闻取裁。监试官如受赂,及今后进
士,如有倩人述作文字应举者,许人言告,送本处色役,永不进仕。”
唐同光四年三月,中书门下奏议:“左拾遗王松、吏部员外郎李慎仪上疏,
以诸道州县,皆是摄官,诛剥生灵,渐不存济。比者郭崇韬在中书日,未详本朝
故事,妄被闲人献疑,点检选曹,曲生异议,或告赤欠少,一事阙违,保内一人
不来,五保即须并废,文书一纸有误,数任皆不勘详。其年选人及行事官一千二
百五十余员,得官者才及数十,皆以渝滥为名,尽被焚毁弃逐,或毙踣于旅店,
或号哭于道途。以至二年已来,选人不敢赴集,铨曹无人可注,中书无人可除,
去年阙近二千,授官不及六十。伏请特降敕文,宣布遐迩,明往年制置,不自于
宸衷,此日焦劳,特颁于睿泽。望以中书条件及王松等所论事节,委铨司点检,
务在酌中,以为定制。”从之。时议者以铨注之弊,非止一朝,搢绅之家,自无
甄别,或有伯叔告赤,鬻于同姓之家,随赂改更,因乱昭穆,至有季父伯舅反拜
侄甥者。郭崇韬疾恶太深,奏请厘革,豆卢革、韦说僶俛赞成。或有亲旧讯
其事端者,韦说曰:“此郭汉子之意也。”及崇韬诛,韦说即教门人王松上疏奏
论,故有此奏。识者非之。
天成四年冬十月丙申,诏曰:“本朝一统之时,除岭南、黔中去京地远,三
年一降选补使,号为南选外,其余诸道及京百司诸色选人,每年动及数千,分为
三选,尚为繁重。近代选人,每年不过数百,何必以一司公事,作三处官方。况
有格条,各依资考,兼又明行敕命,务绝阿私,宜新公共之规,俾慎官常之要。
其诸道选人,宜令三铨官员,都在省署子细磨勘,无违碍后,即据格同商量注拟,
连署申奏,仍不得踵前于私第注官,如此则人吏易可整齐,公事亦无迟滞。”
长兴元年三月,敕:“凡是选人,皆有资考,每至赴调,必验文书,或不具
全,多称失坠,将明本末,须示规程。其判成诸色选人,黄甲下后,将历任文书
告赤连粘,宜令南曹逐缝使印,都于后面粘纸,其前后历任文书,都计多少纸数,
仍具年月日,判成授某官。”盖惧其或分假于人故也。其年十月,中书奏:“吏
部流内铨诸色选人,先条流试判两节,并委本官优劣等第申奏。文优者宜超一资
注拟,其次者宜依资,更次者以同类官注拟,所以励援毫之作,亦不掩历任之劳。
其或于理道全疏者,以人户少处州县同类官中比拟,仍准元敕,业文者任征引古
今,不业文者但据公理判断可否。不当,罪在有司。兼诸色选人,或有元通家状,
不实乡里名号,将来赴选者,并令改正,一一坚本贯属乡县,兼无出身,一奏一
除官等,宜并不加选限。”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