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李觏评传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七章 经济思想 三、薄赋均役之策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北宋王朝从建国到中期,已经走上了“积贫积弱”的道路。当权的统治者为了应对“内忧外患”的惨局,免于“一旦之忧”,而加重了对广大农民的剥削和搜刮。广大穷苦农民在沉重而苛刻的赋税、摇役剥削下,无法求生。那些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却享有种种免役、免赋的特权。随着赋税和谣役的增加,农民负担的加重,地主特权的膨胀,官僚恩荫的盛行,更加剧了农民阶级同封建统治阶级的矛盾,并日趋激化,农民起义此起彼伏,连年不断。面对这种严酷的现实,李觏提出了薄赋税,均役力的政策,以减轻广大贫苦农民的沉重负担,从而缓和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

    针对北宋当时名目繁多、沉重苛刻的赋税制度,李觏提出应当采取“薄赋敛”的政策。他认为,只有采取这种政策才能给中小地主和广大农民以生路。比较合理的赋税制度是:“轻者不减二十而一,重者不逾十二,以役多少参折之”,只有实行“什一而税”,才是通达合理之策。他主张在一般情况下,要实行什一税,重者不能超过十之二,轻者不能少于二十之一。如果遇到荒年凶岁,还要视收成多少而决定,不要不看丰凶,一律收税,困杀百姓。他说:夫什一而税,天下中正,是故谓之彻。彻者,通也。然耕获之事,丰俭亡常,不幸凶旱水溢,或螟螣蟊贼,农虽尽力,谷有不登,而有司必求如法,于理安乎?孟子道:“龙子之言日:‘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盼盼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故圣人设官,必于谷之将熟,巡于田野,视其丰凶,而后制税敛焉。丰年从正,亦不多取也;凶年则损,何取盈之有哉?自古以来都实行“什一而税”,这是较为合理的赋税制度。然而,如果国家不根据收成的好坏、年景的丰凶,计算国家的费用,不知道粮物的足否,而一律按什一税而敛财,这样在凶年就会使农民转乎沟壑。僵仆野谷。据此,李觏提出:各级官吏,在庄稼将熟季节,巡视田野,观察丰凶,而后制税敛。做到丰年从正,不多取多征;凶荒则损之、少征。这样可以使国有用、民有食。李觏依据《王制》“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的规定,主张国家规定“什一而税”要以三十年的丰凶平均为标准,即使这样也还要看当年的收成好坏而后制税敛,不可滥征赋税。

    可是,当时的统治者,却不顾人民的死活而重取其赋,重敛民财,特别是那些心术不正的贪官污吏,为了自己“贪功以求赏,不恤人之困乏”,随意“滥税敛万民”,造成万民贫困,无以为生,他们自己却升官发财,弹冠相庆,真是可恶。李觏对此发出无限的感慨,他讽刺道:官家的的要宽征,古时什一今更轻。州县酷嫌民渐富,几多率敛是无名!白刃劫君君勿言,人生祸难俱由天。君家岁计能多少,未了官军一饭钱。庭下螺囚何忿争?刀笔少年初醉醒。黄金满把未回眼,笑杀迂儒欲措刑。在李觏看来,“为国者未有不欲其民富且寿矣。保喊敛所以富之也。”而当今的统治者及各级官吏,却不是这样,一些特权阶级。贪官污吏不仅不纳税赋。不服谣役,反而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广大农民,有感于此,李觏在他的诗文中,进行了大胆的揭露,无情的讽刺。他指出,繁重的赋役像杀人的刀子一样按在人民的脖于上。虽然这般残酷,人民却敢怒而不敢言。李觏对官僚地主阶级对农民“夺其常产,废其农时,重其赋税,以至饥寒惟淬,而时赐米帛以为哀人之困”的非礼不仁的罪行,不断揭露,痛加鞭笞。他指斥这种不仁道的罪恶行径是违反先王之道的。他以先王之道、税制为据,予以批判,在批判中,继续阐发了他的赋税主张。他说:先王之道,取于民有制,计口发财日赋,收其田人日税。赋共车马兵甲士徒之投,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诸侯亦什一而税。贡之所入,各有其常。贡不以常,则人无备,人无备而责之必有,非买于蓄家不能以有也。故取之于非其地,求之于非其常,皆农人之病而商贾之利也。李觏积极主张以田亩收税,以人口征赋,实行严格的赋税制度,做到贡赋有常制,使人民有准备,不得随意增加赋税。如果无制而取赋税,必然使广大农民无所措手足,只好向那些商贾蓄积之家高价购买粮食,以致伤害农民,有利商贾。

    李觏的这些主张是非常有针对性的,由于土地兼并的恶性膨胀,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不仅垄断大量的土地,而且享有各种免赋役的特权,他们隐瞒大量的土地,漏纳赋税,也有些农民为了逃避赋税的沉重负担,而携带土地“匿比舍而称逃亡”,成为特权者的佃客,这样就使登记在册的田亩大大减少,田赋随之亦相应减少。因此,按田亩纳税,计人口缴赋,在当时是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宋真宗时,丁谓说:“二十而税一者有之,三十而税二者有之。”即豪强地主兼并者们,二十亩田纳一亩田地的税,三十亩田纳二亩田的税者,大有人在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