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二分七厘,小
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者,腿分受。决杖者,背、
腿、臀分受。及须数等拷讯者,亦同。其拷囚不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
已下,不得过所犯之数。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
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惟二死三流,同为一
减,不得加至于死。断狱而失于出入者,以其罪罪之。失入者,各减三等;失出
者,各减五等。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乃诏大辟罪,中书、门下五品
已上及尚书等议之。其后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诏按其事。大
理丞张蕴古奏,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相州,
好德之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奏事不实。太宗曰:“吾常禁囚于狱内,
蕴古与之弈棋,今复阿纵好德,是乱吾法也。”遂斩于东市。既而悔之。又交州
都督卢祖尚,以忤旨斩于朝堂,帝亦追悔。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
奏。寻谓侍臣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昔世充杀郑颋,既而悔之,追止
不及。今春府史取财不多,朕怒杀之,后亦寻悔,皆由思不审也。比来决囚,虽
三覆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已后,宜二日中五覆
奏,下诸州三覆奏。又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朕今庭无常设之乐,莫知何彻,
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已后,令与尚食相知,刑人日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
并宜停教。且曹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
有冤。自今门下覆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自是全活者甚众。
其五覆奏,以决前一日、二日覆奏,决日又三覆奏。惟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
著之于令。
太宗既诛张蕴古之后,法官以出罪为诫,时有失入者,又不加罪焉,由是刑
网颇密。帝尝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来刑网稍密,何也?”德威对曰:“律文
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则无辜,失出则便获大罪,所由吏皆深文。”
太宗然其言。由是失于出入者,令依律文,断狱者渐为平允。十四年,又制流罪
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恶之州。其后虽存宽典,而犯者渐少。
高宗即位,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尝问大理卿唐临在狱系囚之数,临对曰:
“见囚五十余人,惟二人合死。”帝以囚数全少,怡然形于颜色。永徽初,敕太
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左仆射于志宁、右仆射行成、侍中高季辅、黄门侍郎宇
文节柳奭、右丞段宝玄、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刘燕客、
给事中赵文恪,中书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张行实、大理丞元绍、太府丞王文端、
刑部郎中贾敏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遂分格为两部:
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其《散颁格》下州县,《留
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
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于是太尉赵国公无忌、
司空英国公勣、尚书左仆射兼太子少师监修国史燕国公志宁、银青光禄大夫刑部
尚书唐临、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宝玄、朝议大夫守尚书右丞刘燕客、朝议大夫守
御史中丞贾敏行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自是
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永徽五年五月,上谓侍臣曰:“狱讼繁多,皆由刑罚枉滥,
故曰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末代断狱之人,皆以苛刻为明,是以秦氏网密秋
荼,而获罪者众。今天下无事,四海乂安,欲与公等共行宽政。今日刑罚,得无
枉滥乎?”无忌对曰:“陛下欲得刑法宽平,臣下犹不识圣意。此法弊来已久,
非止今日。若情在体国,即共号痴人,意在深文,便称好吏。所以罪虽合杖,必
欲遣徒,理有可生,务入于死,非憎前人,陷于死刑。陛下矜而令放,法司亦宜
固请,但陛下喜怒不妄加于人,刑罚自然适中。”上以为然。永徽六年七月,上
谓侍臣曰:“律通比附,条例太多。”左仆射志宁等对:“旧律多比附断事,乃
稍难解。科条极众,数至三千。隋日再定,惟留五百。以事类相似者,比附科断。
今日所停,即是参取隋律修易。条章既少,极成省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