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
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则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众,一为恶言犯法。轻重
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更令百僚详议。于是玄龄等复定议曰:
“案礼,孙为王父尸。案令,祖有荫孙之义。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应重反
流,合轻翻死,据礼论情,深为未惬。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其以
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自是比古死刑,
殆除其半。
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
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
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有笞、杖、徒、流、死,为五刑。笞刑五条,自笞十
至五十;杖刑五条,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徒刑五条,自徒一年,递加半年,至三
年;流刑三条,自流二千里,递加五百里,至三千里;死刑二条:绞、斩。大凡
二十等。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八: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
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宾,八曰议勤。八议者,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
之状奏请,议定奏裁。流罪已下,减一等。若官爵五品已上,及皇太子妃大功已
上亲,应议者周以上亲,犯死罪者上请。流罪已下,亦减一等。若七品已上官,
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减一等。
若应议请减及九品已上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已
下,听赎。其赎法:笞十,赎铜一斤,递加一斤,至杖一百,则赎铜十斤。自此
已上,递加十斤,至徒三年,则赎铜六十斤。流二千里者,赎铜八十斤;流二千
五百里者,赎铜九十斤;流三千里者,赎铜一百斤。绞斩者,赎铜一百二十斤。
又许以官当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犯私罪者,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
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仍各解见
任。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又有十恶
之条: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谋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
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十恶者,不得依议请之例。年
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亦听赎。八十已上、十岁以下及笃疾,
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
虽有死罪,不加刑。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其
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
纪。
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条,为三十卷。贞观十一年正月,颁下之。又删武德、
贞观已来敕格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以为格十八卷,留本司施行。斟酌今古,
除烦去弊,甚为宽简,便于人者。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初为七卷。其曹之常条,
但留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盖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
《贞观格》十八卷,房玄龄等删定。《永徽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
长孙无忌等删定,永徽中,又令源直心等删定,惟改易官号曹局之名,不易篇目。
《永徽留司格后本》,刘仁轨等删定。《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颁格》三卷,
裴居道删定。《太极格》十卷,岑羲等删定。《开元前格》十卷,姚崇等删定。
《开元后格》十卷,宋璟等删定。皆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目。凡式三十有三篇,
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
计帐名其篇目,为二十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神龙》、《开元式》
并二十卷,其删定格令同。
太宗又制在京见禁囚,刑部每月一奏,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其大
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
不得奏决死刑。其有赦之日,武库令设金鸡及鼓于宫城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
前,挝鼓千声讫,宣诏而释之。其赦书颁诸州,用绢写行下。又系囚之具,有枷、
杻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罪轻重,节级用之。其杖皆削去节目,长三
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