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稔,京兆尹第五琦奏请每
十亩官税一亩,效古什一之税。从之。二年五月,诸道税地钱使、殿中侍御史韦
光裔等自诸道使还,得钱四百九十万贯。乾元以来,属天下用兵,京师百僚俸钱
减耗。上即位,推恩庶僚,下议公卿。或以税亩有苗者,公私咸济。乃分遣宪官,
税天下地青苗钱,以充百司课料。至是,仍以御史大夫为税地钱物使,岁以为常,
均给百官。
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
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
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
其见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
亦每处依品纳税。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
不在税限。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
征纳。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
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各所在为两等收
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税。诸道将士庄田,
既缘防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其年十二月,敕:“今关
辅垦田渐广,江淮转漕常加,计一年之储,有太半之助,其于税地,固可从轻。
其京兆来秋税,宜分作两等,上下各半,上等每亩税一斗,下等每亩税六升。其
荒田如能佃者,宜准今年十月二十九日敕,一切每亩税二升。仍委京兆尹及令长
一一存抚,令知朕意。”五年三月,优诏定京兆府百姓税。夏税,上田亩税六升,
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荒田开佃者,亩率二升。
八年正月二十五日,敕:“青苗地头钱,天下每亩率十五文。以京师烦剧,先加
至三十文,自今已后,宜准诸州,每亩十五文。”
建中元年二月,遣黜陟使分行天下,其诏略曰:“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行商者,在郡县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
各有不便者,三之。余征赋悉罢,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
数为准。征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违者进退长吏。令黜陟使各量风土
所宜、人户多少均之,定其赋,尚书度支总统焉。”三年五月,淮南节度使陈少
游请于本道两税钱每千增二百,因诏他州悉如之。八年四月,剑南西川观察使韦
皋奏请加税什二,以增给官吏,从之。
元和十五年八月,中书门下奏:“伏准今年闰正月十七日敕,令百僚议钱货
轻重者,今据群官杨于陵等议,‘伏请天下两税榷盐酒利等,悉以布帛丝绵,任
土所产物充税,并不征见钱,则物渐重,钱渐轻,农人见免贱卖匹帛’者。伏以
群臣所议,事皆至当,深利公私。请商量付度支,据诸州府应征两税,供上都及
留州留使旧额。起元和十六年已后,并改配端匹斤两之物为税额,如大历已前租
庸课调,不计钱,令其折纳。使人知定制,供办有常。仍约元和十五年征纳布帛
等估价。其旧纳虚估物,与依虚估物回计,如旧纳实估物并见钱,即当于端匹斤
两上量加估价回计。变法在长其物价,价长则永利公私。初虽微有加饶,法行即
当就实。比旧给用,固利而不害。仍作条件处置,编入旨符。其盐利酒利,本以
榷率计钱,有殊两税之名,不可除去钱额。中有令纳见钱者,亦请令折纳时估匹
段。上既不专以钱为税,人得以所产输官,钱货必均其重轻,陇亩自广于蚕织。
便时惠下,庶得其宜。其土乏丝麻,或地连边塞,风俗更异,赋入不同,亦请商
量,委所司裁酌,随便宜处置。”诏从之。大和四年五月,剑南西川宣抚使、谏
议大夫崔戎奏:“准诏旨制置西川事条。今与郭钊商量,两税钱数内三分,二分
纳见钱,一分折纳匹段,每二贯加饶百姓五百文,计一十三万四千二百四十三贯
文。依此晓谕百姓讫。经贼州县,准诏三分减放一分,计减钱六万七千六百二十
贯文。不经贼处,先征见钱,今三分一分折纳杂物,计优饶百姓一十三万贯。旧
有税姜芋之类,每亩至七八百。征敛不时,今并省税名,尽依诸处为四限等第,
先给户帖,余一切名目勒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