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杂税
焉。今考其本末,叙其否臧,以为《食货志》云。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
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
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
则收入官,更以给人。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
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
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
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
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三户
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调,损七已上课役俱
免。
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百户为
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
递相督察。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
预于士伍。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每
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神龙元年,韦庶人为
皇后,务欲求媚于人,上表请以二十二为丁,五十八为老,制从之。及韦氏诛,
复旧。至天宝三年,又降优制,以十八为中男,二十二为丁。天下籍始造四本,
京师及东京尚书省、户部各贮一本,以备车驾行幸,省于载运之费焉。
凡权衡度量之制: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
尺,十尺为丈。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龠,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
为斗;三升为大升,三斗为大斗,十大斗为斛。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
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
制用小升小两,自余公私用大升大两。又山东诸州,以一尺二寸为大尺,人间行
用之。其量制,公私又不用龠,合内之分,则有抄撮之细。
天宝九载二月,敕:“车轴长七尺二寸,面三斤四两,盐斗,量除陌钱每贯
二十文。”先是,开元八年正月,敕:“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准,故遣作样
以颁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防源斯在。而诸州送物,
作巧生端,苟欲副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至有五丈为疋者,理甚不然。阔一尺
八寸,长四丈,同文共轨,其事久行,立样之时,亦载此数。若求两而加尺,甚
暮四而朝三。宜令所司简阅,有逾于比年常例,丈尺过多,奏闻。”
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户口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
将入货财数。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蕃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
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其年七月十八日,敕:
“自今已后,京兆府关内诸州,应征庸调及资课,并限十月三十日毕。”至天宝
三载二月二十五日赦文:“每载庸调八月征,以农功未毕,恐难济办。自今已后,
延至九月三十日为限。”二十五年三月,敕:“关辅庸调,所税非少,既寡蚕桑,
皆资菽粟,常贱粜贵买,损费逾深。又江淮等苦变造之劳,河路增转输之弊,每
计其运脚,数倍加钱。今岁属和平,庶物穰贱,南亩有十千之获,京师同水火之
饶,均其余以减远费,顺其便使农无伤。自今已后,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
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其路远处不可运送者,宜所在收贮,便充随近
军粮。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所司仍明为条件,
称朕意焉。”
天宝元年正月一日赦文: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
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
丁已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免差科。”广德元年
七月,诏:“一户之中,三丁放一丁庸调。地税依旧每亩税二升。天下男子,宜
二十三成丁,五十八为老。”永泰元年五月,京兆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