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礼纬》及
《鲁礼禘祫注》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所谓五年而再殷祭也。又按《白虎通》
及《五经通义》、许慎《异义》、何休《春秋》、贺循《祭议》,并云三年一禘。
何也?以为三年一闰,天道小备,五年再闰,天道大备故也。此则五年再殷,通
计其数,一祫一禘,迭相乘矣。今太庙禘祫,各自数年,两岐俱下,不相通计。
或比年频合,或同岁再序,或一禘之后,并为再祫,或五年之内,骤有三殷。法
天象闰之期,既违其度;五岁再殷之制,数又不同。求之礼文,颇为乖失。
说者或云:“禘祫二礼,大小不侔,祭名有殊,年数相舛。祫以三纪,抵小
而合;禘以五断,至十而周。有兹参差,难以通计。”窃以三祫五禘之说,本出
《礼纬》,五岁再殷之数,同在其篇,会通二文,非相诡也。盖以禘后置祫,二
周有半,举以全数,谓之三年,譬如三年一闰,只用三十二月也。其禘祫异称,
各随四时,秋冬为祫,春夏为禘。祭名虽异,为殷则同,譬如礿、祠、烝、尝,
其体一也。郑玄谓祫大禘小,传或谓祫小禘大,肆陈之间,或有增减,通计之义,
初无异同。盖象闰之法,相传久矣。惟晋代陈舒有三年一殷之议,自五年、八年
又十一、十四,寻其议文所引,亦以象闰为言。且六岁再殷,何名象闰?五年一
禘,又奚所施?矛盾之说,固难凭也。
夫以法天之度,既有指归,稽古之理,若兹昭著。禘祫二祭,通计明矣。今
请以开元二十七年己卯四月禘,至辛巳年十月祫,至甲申年四月又禘,至丙戌年
十月又祫,至己丑年四月又禘,至辛卯年十月又祫。自此五年再殷,周而复始。
又禘祫之说,非唯一家,五岁再殷之文,既相师矣,法天象闰之理,大抵亦同。
而禘后置祫,或近或远,盈缩之度,有二法焉:郑玄宗高堂,则先三而后二;徐
邈之议,则先二而后三。谨按郑氏所注,先三之法,约三祫五禘之文,存三岁五
年之位。以为甲年既禘,丁年当祫,己年又禘,壬年又祫,甲年又禘,丁年又祫,
周而复始,以此相承。祫后去禘,十有八月而近,禘后去祫,三十二月而遥,分
析不均,粗于算矣。假如攻乎异端,置祫于秋,则三十九月为前,二十一月为后,
虽小有愈,其间尚偏。窃据本文,皆云象闰,二闰相去,则平分矣。两殷之序,
何不等耶?且又三年之言,本举全数,二周有半,实准三年,于此置祫,不违文
矣,何必拘滞隔三正乎?盖千虑一失,通儒之蔽也。徐氏之议,有异于是,研核
周审,最为可凭。以为二禘相去,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一祫焉。若甲年夏禘,
丙年冬祫,有象闰法,毫厘不偏。三年一祫之文,既无乖越;五岁再殷之制,疏
数有均。校之诸儒,义实长久。今请依据以定二殷,预推祭月,周而复始。
礼部员外郎崔宗之驳下太常,令更详议,令集贤学士陆善经等更加详核,善
经亦以其议为允。于是太常卿韦縚奏曰:“礼有禘祫,俱称殷祭,二法更用,
鳞次相承。或云五岁再殷,一禘一祫。或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法天象闰,大
趣皆同。皆以太庙禘祫,计年有差,考于经传,微有所乖。顷在四月,已行禘享,
今指孟冬,又申祫仪,合食礼频,恐违先典。伏以陛下能事毕举,旧物咸甄,宗
祏祗慎之时,经训申明之日。臣等忝在持礼,职司讨论,辄据旧文,定其伦序。
请以今年夏禘,便为殷祭之源,自此之后,禘、祫相代,五年再殷,周而复始。
其今年冬祫,准礼合停,望令所司但行时享,即严禋不黩,庶合旧仪。”制从之。
旧仪,天宝八年闰六月六日敕文:“禘祫之礼,以存序位,质文之变,盖取
随时。国家系本仙宗,业承圣祖,重熙累盛,既锡无疆之休,合享登神,思弘不
易之典。自今已后,每禘祫并于太清宫圣祖前设位序正,上以明陟配之礼,钦若
玄象,下以尽虔祭之诚,无违至道。比来每缘禘祫,时享则停,事虽适于从宜,
礼或亏于必备。已后每缘禘祫,其常享以素馔,三焚香以代三献。”
建中二年九月四日,太常博士陈京上疏言:“今年十月,祫享太庙,并合飨
迁庙献祖、懿祖二神主。《春秋》之义,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
升合食于太祖。太祖之位,在西而东向,其下子孙,昭穆相对,南北为别,初无
毁庙迁主不享之文。征是礼也,自于周室,而国朝祀典,当与周异。且周以后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