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格前进官一阶,格后为始再算。五
年,命宰臣拟注之际,召赴选人与之语,以观其人。六年,命随朝五品之要职,
及外路三品官,皆具人阙进呈,以听制授。七年,敕随朝除授必欲至三十月,如
有急阙,则具阙及人奏禀。寻复令,不须待考满后,当通算其所历而已。承安四
年,敕宰臣曰:“凡除授,恐未尽当。今无门下省,虽有给事中而无封驳司,若
设之,使于拟奏未受时详审得当,然后授之可也。”乃立审官院,凡所送令详审
者,以五日内奏或申省。承安五年,以六品、从五品阙少,敕命历三任正七品而
后升六品。泰和元年,谕旨宰臣曰:“凡遇急阙,与其用资历未及之人,何如止
起复丁忧旧人也。”命内外官通算,合得升等而少十五月者,依旧在职补足,而
后升除,或有余月日以后积算。遇阙而无相应人,则以资历近者奏禀。二年,命
少五月以下者本任补,六月至十四月者本任或别除补之。是制既行之后,至六年,
以一例递升复恐太滥,命量材续禀。卫绍王大安元年,定文资本职出身内,有至
一品职事官应迁一品散官者,实历五十月方许告迁。二品三品职事官应告本品循
迁者,亦历五十月,不得过本品外。四品以下职事官如迁三品者,亦历五十月,
止许告迁三品一资。六品以下职事官历六十月告迁,带至三品更不许告。犯选格
者皆不许。如已至三品以上职事者,六十月亦听。凡迁三品官资及致仕并横迁三
品者,则具行止以闻。四品则六十月告迁,杂班则否。宣宗兴定元年,徒单顽僧
言:“兵兴以来,恩命数出,以劳进阶者比年尤多。贱职下僚散官或至极品,名
器之轻莫此为甚。自今非亲王子及职一品,余人虽散官至一品乞皆不许封公。若
已封者,虽不追夺其仪卫,亦当降从二品之制。”从之。
凡选监察御史,尚书省具才能者疏名进呈,以听制授。任满,御史台奏其能
否,仍视其所察公事具书于解由,以送尚书省。如所察事皆无谬戾为称职,则有
升擢。庸常者临期取旨,不称者降除,任未满者不许改除。大定二十七年前,尝
令六十以上者为之。后,台官以年老者多废事为言,乃敕尚书省于六品七品内取
六十以下廉干者备选。二十九年,令台官得自辟举。明昌三年,复命尚书省拟注,
每一阙则具三人或五人之名,取旨授之。承安三年,敕监察给由必经部而后呈省。
泰和四年,制以给由具所察事之大小多寡定其优劣。八年,定制,事有失纠察者
以怠慢治罪。贞祐二年,定制以所察大事至五、小事至十为称职,数不及且无切
务者为庸常,数内有二事不实者为不称职。四年,命台官辟举,以名申省,定其
可否。
廉察之制,始见于海陵时,故正隆二年六月有廉能官复与差除之令。大定三
年,命廉到廉能官第一等进官一阶升一等,其次约量注授。污滥官第一等殿三年
降二等,次二年,又次一年,皆降一等。诏廉问猛安谋克,廉能者第一等迁两官,
其次迁一官。污滥者第一等决杖百,罢去,择其兄弟代之。第二等杖八十,第三
等杖七十,皆令复职。蒲辇决则罢去,永不补差。八年,省臣奏御史中丞移剌道
所廉之官,上曰:“职官多贪污,以致罪废,其余亦有因循以苟岁月者。今所察
能实可甄奖,若即与升除,恐无以慰民爱留之意,且可迁加,候秩满日升除。”
十年正月,上谓宰臣曰:“今天下州县之职多阙员,朕欲不限资历用人,何以遍
知其能。拟欲遣使廉问,又虑扰民而未得其真。若令行辟举之法,复恐久则生弊。
不若选人暗察明廉,如其相同,然后升黜之,何如?”宰臣曰:“当如圣训。”
十一年,奏所廉善恶官,上曰:“罪重者遣官就治,所犯细微者盖不能禁制妻拏
耳,其诫励而释之。凡廉能官,四品以下委官覆实,同则升擢。三品以上以闻,
朕自处之。”时陈言者有云:“每三年委宰执一员廉问者。”上以大臣出则郡县
动摇,谁复敢行事者。今默察明问之制,盖得其中矣。又谓宰臣曰:“朕以欲遍
知天下官吏善恶,故每使采访,其被升黜者多矣,宜知劝也。若常设访察,恐任
非其人以之生弊,是以姑罢之。”皆曰:“是官不设,何以知官吏之善恶也?”
左丞相良弼曰:“自今臣等尽心亲察之。”上曰:“宜加详,勿使名实淆混。”
十二年,以同知城阳军山和尚等清强,上曰:“此辈,暗察明访皆著政声。夫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