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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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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一 志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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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朕尝谕进士不当限数,则对以所取之外无合格文,故中选者

    少,岂非题难致然耶?若果多合格,而有司妄黜之,甚非理也。”又曰:“古者

    乡举有行者,授以官。今其考满,察乡曲实行出伦者擢之。”又曰:“旧不选策,

    今兼选矣。然自今府会两试不须试策,已中策后,则试以制策,试学士院官。”

    二十二年,谓宰臣曰:“汉进士魁,例授应奉,若行不副名,不习制诰之文者,

    即与外除。”二十三年,谓宰臣曰:“汉进士,皇统间人材殆不复见,今应奉以

    授状元,盖循资尔。制诰文字,各以职事铺叙,皆有定式,故易。至撰赦诏,则

    鲜有能者。”参知政事粘哥斡特剌对曰:“旧人已登第尚为学不辍,今人一及第

    辄废而不学,故尔。”上于听政之隙,召参知政事张汝霖、翰林直学士李晏读新

    进士所对策,至县令阙员取之何道?上曰:“朕夙夜思此,未知所出。”晏对曰:

    “臣窃念久矣!国朝设科,始分南北两选,北选词赋进士擢第一百五十人,经义

    五十人,南选百五十人,计三百五十人。嗣场,北选词赋进士七十人,经义三十

    人,南选百五十人,计二百五十人。以入仕者多,故员不阙。其后南北通选,止

    设词赋科,不过取六七十人,以入仕者少,故县令员阙也。”上曰:“自今文理

    可采者取之,毋限以数。”二十八年,复经义科。

    章宗明昌元年正月,言事者谓:“举人四试而乡试似为虚设,固当罢去。其

    府会试乞十人取一人,可以群经出题,而注示本传。”上是其言,诏免乡试,府

    试以五人取一人,仍令有司议外路添考试院,及群经出题之制。有司言:“会试

    所取之数,旧止五百人,比以世宗敕中格者取,乞依此制行之。府试旧六处,中

    有地远者,命特添三处,上京、咸平府路则试于辽阳,河东南北路则试于平阳,

    山东东路则试于益都。以《六经》、《十七史》、《孝经》、《论语》、《孟子》、

    及《荀》、《扬》、《老子》内出题,皆命于题下注其本传。”又谕有司曰:

    “举人程文所用故事,恐考试官或遽不能忆,误失人材,可自注出处,注字之误,

    不在涂注乙之数。”

    明昌二年,敕官或职至五品者,直赴御试。四年,平章政事守贞言:“国家

    官人之路,惟女直、汉人进士得人居多。诸司局承应,旧无出身,自大定后始叙

    使,至今鲜有可用者。近来放进士第数稍多,此举更宜增取,若会试止以五百人

    为限,则廷试虽欲多取,不可得也。”上乃诏有司,会试毋限人数,文合格则取。

    六年,言事者谓:“学者率恃有司全注本传以示之,故不勉读书,乞减子史

    注本传之制。又经义中选之文多肤浅,乞择学官,及本科人充试官。”省臣谓:

    “若不与本传,恐硕学者有偶忘之失,可令但知题意而已。”遂命择前经义进士

    为众所推者、才识优长者为学官,遇差考试官之际,则验所治经参用。词赋进士,

    题注本传,不得过五十字。经义进士,御试第二场,试论日添试策一道。

    承安四年,上谕宰臣曰:“一场放二状元,非是。后场廷试,令词赋、经义

    通试时务策,止选一状元,余虽有明经、法律等科,止同诸科而已。”至宋王安

    石为相,作新经,始以经义取人。且词赋、经义、人素所习之本业,策论则兼习

    者也。今舍本取兼习,恐不副陛下公选之意。”遂定御试同日各试本业,词赋依

    旧,分立甲次,第一名为状元,经义魁次之。恩例与词赋第二人同,余分为两甲

    中下人,并在词赋之下。五年,诏考试词赋官各作程文一道,示为举人之式,试

    后赴省藏之。时宰臣奏:“自大定二十五年以前,词赋进士不过五百人,二十八

    年以不限人数,取至五百八十六人。先承圣训合格则取,故承安二年取九百二十

    五人。兼今有四举终场恩例,若会试取人数过多,则涉泛滥。”遂定策论、词赋、

    经义人数,虽多不过六百人,少则听其阙。时太常丞郭人杰转对言,词赋举人,

    不得作别名兼试经义,及入学生精加试选,无至滥补。上敕宰臣曰:“近已奏定,

    后场词赋经义同日试之。若府会试更不令兼试,恐试经义者少,是虚设此科也。

    别名之弊,则当禁之。补试入学生员,已有旧条,恐行之灭裂尔,宜严防闲。”

    张行简转对言:“拟作程文,本欲为考试之式,今会试考试官、御试读卷官皆居

    显职,擢第后离笔砚久,不复常习,今临试拟作之文,稍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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