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庆寿言邀籴事。(见《盐志》下。)
兴定元年,上颇闻百姓以和籴太重,弃业者多,命宰臣加意焉。八月,以户
部郎中杨贞权陕西行六部尚书,收给潼、陕军马之用,奏籴贩粮济河者之半,以
宽民。从之。
六月,立和籴赏格。
○常平仓
世宗大定十四年,尝定制,诏中外行之,其法寻废。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
史请复设,敕省臣详议以闻。省臣言:“大定旧制,丰年则增市价十之二以籴,
俭岁则减市价十之一以出,平岁则已。夫所以丰则增价以收者,恐物贱伤农。俭
则减价以出者,恐物贵伤民。增之损之以平粟价,故谓常平,非谓使天下之民专
仰给于此也。今天下生齿至众,如欲计口使余一年之储,则不惟数多难办,又虑
出不以时而致腐败也。况复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经久之计。如计诸郡县验户口例
以月支三斗为率,每口但储三月,已及千万数,亦足以平物价救荒凶矣。若令诸
处,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籴,其不及者俟丰年籴之,庶可久行也。
然立法之始贵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计司兼领之,郡县吏沮格者纠,能推行者
加擢用。若中都路年谷不熟之所,则依常平法,减其价三之一以籴。”诏从之。
三年八月,敕:“常平仓丰籴俭粜,有司奉行勤惰褒罚之制,其遍谕诸路,
其奉行灭裂者,提刑司纠察以闻。”又谓宰臣曰:“随处常平仓,往往有名无实。
况远县人户岂肯跋涉,直就州府粜籴。可各县置仓,命州府县官兼提控管勾。”
遂定制,县距州六十里内就州仓,六十里外则特置。旧拟备户口三月之粮,恐数
多致损,改令户二万以上备三万石,一万以上备二万石,一万以下、五千以上备
万五千石,五千户以下备五千石。河南、陕西屯军贮粮之县,不在是数。州县有
仓仍旧,否则创置。郡县吏受代,所籴粟无坏,一月内交割给由。如无同管勾,
亦准上交割。违限,委州府并提刑司差官催督监交。本处岁丰,而收籴不及一
分者,本等内降,提刑司体察,直申尚书省,至日斟酌黜陟。
九月,敕置常平仓之地,令州府官提举之,县官兼董其事,以所籴多寡约量
升降,为永制。又谕尚书省曰:“上京路诸县未有常平仓,如亦可置,定其当备
粟数以闻。”四年十月,尚书省奏:“今上京、蒲与、速频、曷懒、胡里改等路,
猛安谋克民户计一十七万六千有余,每岁收税粟二十万五千余石,所支者六万六
千余石,总其见数二百四十七万六千余石。臣等以为此地收多支少,遇灾足以赈
济,似不必置。”遂止。
五年九月,尚书省奏:“明昌三年始设常平仓,定其永制。天下常平仓总五
百一十九处,见积粟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三千余石,可备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
十余万石,可备四年之用,而见在钱总三千三百四十万贯有奇,仅支二年以上,
见钱既少,且比年稍丰而米价犹贵,若复预籴,恐价腾踊,于民未便。”遂诏权
罢中外常平仓和籴,俟官钱羡余日举行。
○水田
明昌五年闰十月,言事者谓郡县有河者可开渠,引以溉田,诏下州郡。既而
八路提刑司虽有河者皆言不可溉,惟中都言安肃、定兴二县可引河溉田四千余
亩,诏命行之。六年十月,定制,县官任内有能兴水利田及百顷以上者,升本等
首注除。谋克所管屯田。能创增三十顷以上,赏银绢二十两匹,其租税止从陆田。
承安二年,敕放白莲潭东闸水与百姓溉田。三年,又命勿毁高梁河闸,从民灌溉。
泰和八年七月,诏诸路按察司规画水田,部官谓:“水田之利甚大,沿河通作渠,
如平阳掘井种田俱可灌溉。比年邳、沂近河布种豆麦,无水则凿井灌之,计六百
余顷,比之陆田所收数倍。以此较之,它境无不可行者。”遂令转运司因出计点,
就令审察,若诸路按察司因劝农,可按问开河或掘井如何为便,规画具申,以俟
兴作。
贞祐四年八月,言事者程渊言:“砀山诸县陂湖,水至则畦为稻田,水退种
麦,所收倍于陆地。宜募人佃之,官取三之一,岁可得十万石。”诏从之。兴定
五年五月,南阳令李国瑞创开水田四百余顷,诏升职二等,仍录其最状遍谕诸道。
十一月,议兴水田。省奏:“汉召信臣于南阳灌溉三万顷。魏贾逵堰汝水为
新陂,通运二百余里,人谓之贾侯渠。邓艾修淮阳、百尺二渠,通淮、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