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弊弥
甚,乃谓宰臣曰:“大定间,钱至足,今民间钱少,而又不在官,何耶?其集问
百官,必有能知之者。”四年七月,罢限钱法,从户部尚书上官瑜所请也。四年,
欲增铸钱,命百官议所以足铜之术。中丞孟铸谓:“销钱作铜,及盗用出境者不
止,宜罪其官及邻。”太府监梁絪等言:“铸钱甚费,率费十钱可得一钱。识者
谓费虽多犹增一钱也,乞采铜、拘器以铸。”宰臣谓:“鼓铸未可速行,其铜治
听民煎炼,官为买之。凡寺观不及十人,不许畜法器。民间鍮铜器期以两月送
官给价。匿者以私法坐,限外人告者,以知而不纠坐其官。寺观许童行告者赏。
俟铜多,别具以闻。”八月,定从便易钱法,听人输纳于京师,而于山东、河北、
大名、河东等路依数支取。后铸大钱一直十,篆文曰“泰和重宝”,与钞参行。
五年,上欲罢交钞工墨钱,复以印时常费遂命贯止收六文。
六年四月,陕西交钞不行,以见钱十万贯为钞本,与钞相易,复以小钞十万
贯相参用之。六年十一月,复许诸路各行小钞。中都路则于中都及保州,南京路
则于南京、归德、河南府,山东东路则于益都、济南府,山东西路则于东平、大
名府,河北东路则于河间府、冀州,河北西路则于真定、彰德府,河东南路则于
平阳,河东北路则于太原、汾州,辽东则于上京、咸平,西京则于西京、抚州,
北京则于临潢府官库易钱。令户部印小钞五等,附各路同见钱用。七年正月,敕
在官毋得支出大钞,在民者令赴库,以多寡制数易小钞及见钱,院务商税及诸名
钱,三分须纳大钞一分,惟辽东以便。时民以货币屡变,往往怨嗟,聚语於市。
上知之,谕旨于御史台曰:“自今都市敢有相聚论钞法难行者,许人捕告,赏钱
三百贯。”五月,以户部尚书高汝砺议,立“钞法条约”,添印大小钞,以钞库
至急切,增副使一员。汝砺又与中都路转运使孙铎言钱币,上命中丞孟铸、礼部
侍郎乔宇、国子司业刘昂等十人议,月余不决。七月,上召议于泰和殿,且谕汝
砺曰:“今后毋谓钞多,不加重而辄易之。重之加于钱,可也。”明日,敕:
“民间之交易、典质、一贯以上并用交钞,毋得用钱。须立契者,三分之一用诸
物。六盘山西、辽河东以五分之一用钞,东鄙屯田户以六分之一用钞。不须立契
者,惟辽东钱钞从便。犯者徒二年,告者赏有差,监临犯者杖且解职,县官能奉
行流通者升除,否者降罚,集众沮法者以违制论。工墨钱每张止收二钱。商旅赍
见钱不得过十贯。所司籍辨钞人以防伪冒。品官及民家存留见钱,比旧减其数,
若旧有见钱多者,许送官易钞,十贯以上不得出京。”又定制,按察司以钞法流
通为称职,而河北按察使斜不出巡按所给券应得钞一贯,以难支用,命取见钱。
御史以沮坏钞法劾之,上曰:“纠察之官乃先坏法,情不可恕。”杖之七十,削
官一阶,解职。
户部尚书高汝砺言:“钞法务在必行,府州县镇宜各籍辨钞人,给以条印,
听与人辨验,随贯量给二钱,贯例虽多,六钱即止。每朝官出使,则令体究通滞
以闻。民间旧有宋会子,亦令同见钱用,十贯以上不许持行。榷盐许用银绢,余
市易及俸,并用交钞,其奇数以小钞足之,应支银绢而不足者亦以钞给之。”上
遣近侍谕旨尚书省:“今既以按察司钞法通快为称职,否则为不称职,仍于州府
司县官给由内,明书所犯之数,但犯钞法者虽监察御史举其能干,亦不准用。”
十月,杨序言:“交钞料号不明,年月故暗,虽令赴库易新,然外路无设定库司,
欲易无所,远者直须赴都。”上以问汝砺,对曰:“随处州府库内,各有辨钞库
子,钞虽弊不伪,亦可收纳。去都远之城邑,既有设置合同换钱,客旅经之皆可
相易。更虑无合同之地,难以易者,令官库凡纳昏钞者受而不支,于钞背印记官
吏姓名,积半岁赴都易新钞。如此,则昏钞有所归而无滞矣!”
十一月,上谕户部官曰:“今钞法虽行,卿等亦宜审察,少有壅滞,即当
以闻,勿谓已行而惮改。”汝砺对曰:“今诸处置库多在公廨内,小民出入颇难,
虽有商贾易之,然患钞本不丰。比者河北西路转运司言,一富民首其当存留钱外,
见钱十四万贯。它路臆或有如此者,臣等谓宜令州县委官及库典,于市肆要处置
库支换。以出首之钱为钞本,十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