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货二
○田制
量田以营造尺,五尺为步,阔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民田业
各从其便,卖质于人无禁,但令随地输租而已。凡桑枣,民户以多植为勤,少者
必植其地十之三,猛安谋克户少者必课种其地十之一,除枯补新,使之不阙。凡
官地,猛安谋克及贫民请射者,宽乡一丁百亩,狭乡十亩,中男半之。请射荒地
者,以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八年始征之。作己业者以第七等减半为税,七年始
征之。自首冒佃比邻地者,输官租三分之二。佃黄河退滩者,次年纳租。
太宗天会九年五月,始分遣诸路劝农之使者。熙宗天眷十四年,罢来流、混
同间护逻地,以予民耕牧,海陵正隆元年二月,遣刑部尚书纥石烈娄室等十一人,
分行大兴府、山东,真定府,拘括系官或荒闲牧地,及官民占射逃绝户地,戍兵
占佃宫籍监、外路官本业外增置土田,及大兴府,平州路僧尼道士女冠等地,盖
以授所迁之猛安谋克户,且令民请射,而官得其租也。
世宗大定五年十二月,上以京畿两猛安民户不自耕垦,及伐桑枣为薪鬻之,
命大兴少尹完颜让巡察。十年四月,禁侵耕围场地。十一年,谓侍臣曰:“往岁,
清暑山西,傍路皆禾稼,殆无牧地。尝下令,使民五里外乃得耕垦。今闻其民以
此去之他所,甚可矜悯。其令依旧耕种,毋致失业。凡害民之事患在不知,知之
朕必不为。自今事有类此,卿等即告毋隐。”十三年,敕有司:“每岁遣官劝猛
安谋克农事,恐有烦扰。自今止令各管职官劝督,弛慢者举劾以闻。”十七年六
月,刑州男子赵迪简言:“随路不附籍官田及河滩地,皆为豪强所占,而贫民土
瘠税重,乞遣官拘籍冒佃者,定立租课,复量减人户税数,庶得轻重均平。”诏
付有司,将行而止。复以近都猛安谋克所给官地率皆薄瘠,豪民租佃官田岁久,
往往冒为己业,令拘籍之。又谓省臣曰:“官地非民谁种,然女直人户自乡土三
四千里移来,尽得薄地,若不拘刷良田给之,久必贪乏,其遣官察之。”又谓参
知政事张汝弼曰:“先尝遣问女直土地,皆云良田。及朕出猎,因问之,则谓自
起移至此,不能种莳,斫芦为席,或斩刍以自给。卿等其议之。”省臣奏:“官
地所以人多蔽匿盗耕者,由其罪轻故也。”乃更条约,立限令人自陈,过限则人
能告者有赏。遣同知中都路转运使张九思往拘籍之。十九年二月,上如春水,见
民桑多为牧畜啮毁,诏亲王公主及势要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许所属县官立加惩
断。
十二月谓宰臣曰:“亡辽时所拨地,与本朝元帅府,已曾拘籍矣。民或指射
为无主地,租佃及新开荒为己业者可以拘括。其间播种岁久,若遽夺之,恐民失
业。”因诏括地官张九思戒之。复谓宰臣曰:“朕闻括地事所行极不当,如皇后
庄、太子务之类,止以名称便为官地,百姓所执凭验,一切不问,其相邻冒占官
地,复有幸免者。能使军户稍给,民不失业,乃朕之心也。”二十年四月,以行
幸道隘,扈从人不便,诏户部沿路顿舍侧近官地,勿租与民耕种。又诏故太保阿
里先於山东路拨地百四十顷,大定初又于中都路赐田百顷,命拘山东之地入官。
五月,谕有司曰:“白石门至野狐岭,其间淀泺多为民耕植者,而官民杂畜往来
无牧放之所,可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数。”
二十一年正月,上谓宰臣曰:“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之民,往往骄纵,
不亲稼穑,不令家人农作,尽令汉人佃莳,取租而已。富家尽服纨绮,酒食游宴,
贫者争慕效之,欲望家给人足,难矣!近已禁卖奴婢,约其凶吉之礼,更当委官
阅实户数,计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赡者,方许佃于人。仍禁其农时饮酒。”
又曰:“奚人六猛安,已徙居咸平、临潢、泰州,其地肥沃,且精勤农务,各安
其居。女直人徙居奚地者,菽粟得收获否?”左丞守道对曰:“闻皆自耕,岁用
亦足。”上曰:“彼地肥美,异于他处,惟附都民以水害稼者赈之。”三月,陈
言者言,豪强之家多占夺田者。上曰:“前参政纳合椿年占地八百顷,又闻山西
田亦多为权要所占,有一家一口至三十顷者,以致小民无田可耕,徙居阴山之恶
地,何以自存?其令占官地十顷以上者皆括籍入官,将均赐贫民。”省臣又奏:
“椿年子猛安参谋合、故太师耨碗温敦思忠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