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这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在特别法庭得到充分体现。
法庭调查的任务是要调查有无犯罪事实、分清罪与非罪,以及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而要确定这一切,关键是证据。这次,在特别法庭上共出示了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供述、鉴定结论在内的八百多个证据。江青虽然经常以“不记得”、“不清楚”来抵赖罪行,但一出示书证、播放录音,她在证据面前也只能承认。
只要是同起诉书指控的罪行有关,被告和律师可以充分行使辩护权,而不问其观点正确与否。12月19日,姚文元在法庭上全文宣读了他精心草拟的辩护词,虽然这位被告矢口否认林、江集团通过他控制舆论工具的指控,法庭允许他讲完。12月24日,江青在被告席站立宣读所谓《我的一点看法》,百般洗刷自己,为“十年浩劫”评功摆好,高叫什么“造反有理坐牢,革命无罪受刑”。江青陈述的基本内容,报纸和电视进行了报道。对黄永胜的法庭辩论延续了三个下午,他作辩护发言长达三个小时。法庭允许被告陈述,并注意研究他们的辩护。这是保障法律给予被告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能不能为全国人民切齿痛恨的林、江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进行辩护,人们不是没有疑虑的。这一次实践表明,效果显著,影响深远,人民也是满意的。江腾蛟的辩护律师周奎正对记者说:“我出庭辩护后收到很多来信,鼓励我们,没有指责的。有的人来信要求我为他牵涉的某一案件辩护。”
恢复律师制度,对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很有作用。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是于1954年试行,1956年开始推广的。事隔一年,到了1957年,就被加上“为坏人辩护、丧失立场”的罪名,夭折了。(⑶⑷)当时律师中的许多人被戴上右派帽子。如今,三千多名律师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起着别人无法替代的作用。
经历了十年颠倒,我们的法制和司法工作,正处在健全的过程中。这一次特别法庭公审江青等十名被告,取得了重大胜利和有益的经验,尽管出现个别经验不足或使用司法程序不熟练的情况,但从总体来看,无疑是我国依法办案的一个重大范例。
三
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保证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独立对法律负责,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无权干预。例如,在量刑问题上,各个方面的意见都可以听取,但毕竟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刑只能同有确凿证据的罪相适应,并由法庭依法独立决定。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崇高权威。
特别法庭的判决书,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凡属混淆罪与非罪区别的,定性不准确或证据不足的,均行舍弃。正因为这样,判决书最终确认的罪行,同特别检察厅起诉书指控十名被告的罪行,有了某些变动。如原来起诉书中列举的第四项大罪“策动上海武装叛乱”,指控姚文元为上海武装叛乱进行舆论准备、因而负有罪责。特别法庭调查后认为这一指控不能成立,判决书撤销了这一指控,这就减轻了姚文元的罪行。
判决书对十名被告的量刑,是恰当的,既伸张了正义,平了民愤,又坚持了“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这是刘少奇同志1967年8月在一次批斗他的大会后作出的预言。
王光美同志对记者说:“刘少奇同志的愿望现在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江青等十名主犯的判决,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制,对我国实行以法治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她说:“我国人民喜欢包公。多少年来流传许多杜撰的故事,幻想能有包公那样的清官。真正的清官应该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党、政府和法庭以及其他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这次判决,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任何触犯刑律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办。”
历史的审判,正义的判决,将教育人民,总结历史的经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按法办事,执法如山,不让十年浩劫的历史悲剧重演!
特别法庭宣告闭庭,宣判之日结束了。经历了严峻考验的中国人民,将在以法治国的大路上继续前进。
(19810126《人民日报》)
材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
特法字第一号
公诉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史进前,检察员马纯一、王文林、王芳、王振中、王瀑声、王耀青、冯长义、曲文达、朱宗正、江文、孙树峰、李天相、沈家良、张中如、张英杰、张肇圻、孟庆恩、图们、钟澍钦、袁同江、敬毓嵩。
被告人江青,女,现年六十七岁,山东省诸城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副组长,中共第九、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现在押。
被告人张春桥,男,现年六十三岁,山东省巨野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副组长,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