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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篇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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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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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委员、第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上海市革命委员会主任。现在押。

    被告人姚文元,男,现年四十九岁,浙江省诸暨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成员,中共第九、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现在押。

    被告人王洪文,男,现年四十六岁,吉林省长春市人。原任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现在押。

    被告人陈伯达,男,现年七十六岁,福建省惠安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组长,中共第八、九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现在押。

    被告人黄永胜,男,现年七十岁,湖北省咸宁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现在押。

    被告人吴法宪,男,现年六十五岁,江西省永丰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现在押。

    被告人李作鹏,男,现年六十六岁,江西省吉安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海军第一政治委员。现在押。

    被告人邱会作,男,现年六十六岁,江西省兴国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总后勤部部长。现在押。

    被告人江腾蛟,男,现年六十一岁,湖北省红安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部队空军政治委员。现在押。

    辩护人律师韩学章、张中,为被告人姚文元辩护;

    律师甘雨霈、傅志人,为被告人陈伯达辩护;

    律师马克昌、周亨元,为被告人吴法宪辩护;

    律师张思之、苏惠渔,为被告人李作鹏辩护;

    律师王舜华、周奎正,为被告人江腾蛟辩护。

    被告人江青、张春桥、王洪文、黄永胜、邱会作没有委托律师辩护,也不要特别法庭指定辩护人为他们辩护。

    特别法庭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是根据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成立的。这个决定规定本法庭的任务是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案,对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于1980年11月5日向本庭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在北京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进行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部分被害人的陈述;核实了各种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

    本庭确认,以林彪为首的反革命集团和以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都是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的反革命集团。这两个反革命集团有共同的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国家机构、军事机关,在本案中也包括上述机构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有共谋的犯罪行为,形成了一个反革命联盟。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和已经死亡的林彪(原中共第八、九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国防部部长)、康生(原“中央文化革命小组”顾问,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谢富治(原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部长)、叶群(原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林彪之妻)、林立果(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作战部副部长,林彪之子)、周宇驰(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都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进行反革命犯罪活动的。在“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政治生活陷于极不正常的状态,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破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凭借他们当时取得的地位和权力,采取公开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国家领导人,诬陷迫害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人,阴谋颠覆政府和破坏军队,镇压迫害广大干部、知识分子和社会各阶层群众,毒害广大青少年,危害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治权。林彪反革命集团策动武装政变,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江青反革命集团策动上海武装叛乱。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前后共达十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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