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世界反贪大案系列——惩治国家首脑贪污记实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一章 审判大战十九年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政治资金”的名义向社会各界集资,也允许社会各界向政治家提供“政治献金”。虽然各政党、派阀、政治家本人及其资金后援组织可以向社会集资,但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定期向政府选举管理部门报告,政府选举管理部门将所有统计材料定期向社会公开(即所谓“严肃公开”原则)。允许选民个人、企业法人、工会、同业者协会向派阀、政党、政治家或其后援组织提供献金,但数额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即所谓“量的规定原则”)。值得强调的是,政治献金不得针对公务员的某项职务,同时只限于从事政治活动。日本政治献金数字惊人,而且增长速度令人吃惊。1976年政治资金收入地方部分为4O4亿日元、中央部分为693亿日元,总额合计为1O97亿日元,而到1991年地方部分已涨至1727亿日元、中央部分高达1857亿,合计总额为3584亿日元,远远超过了经济发展水平。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如果能证明田中角荣无此职权权限,作为最大派阀的首领和一国首相,5亿日元的数字并不是太大。

    所以,田中方对洛克希德案充满信心。元旦新年会上,由干事长任外相的樱内义雄、政调会长田中六助以及数百名前来拜贺的人们和站在桌子上的田中角荣一起振臂高呼“万岁”、“万岁”!在一片赞颂声中,田中方面已做好了延长审判的打算。辩护律师原长荣面对新闻界的追踪报道,坚持“田中绝对无罪,根本不在现场并未完全结案。”当谈到何时才可以审判的时候,他认为“大约会在明年的3月份吧!”而且他还表明:“裁判所并不急于结案,我们也是这么想。田中先生的政治活动日程和辩护活动没有关系。总之,一定要慎重处理。”

    警方进展的确不尽人意,但很明显地加快了脚步,而且他们所采取的策略,与逮捕田中之前如出一辙,首先把矛头对准了田中角荣的“外围”。1982年6月8日,东京地方法院公开审理“全日空案”。出场的被告是桥本登美三郎和佐藤孝行,这是洛克希德案发以后的第一次判决,被人们称为“六·八宣判”。

    1976年8月被捕的桥本和佐藤站在被告席上。检查方面的控告说,根据美国方面提供的资料以及全日空公司若狭得治等人的供述证明,在桥本任运输大臣、佐藤任运输政务次官期间,应允了全日空公司的“拜托”,利用其职权,在行政工作中作了有利于全日空公司的工作。其后的1972年10月,全日空公司决定购买洛克希德公司的飞机,总经理若狭求丸红公司专务董事大久保从中斡旋,由洛克希德公司交出1.2亿日元的谢礼。其中3000万日元由丸红的另一位专务董事伊藤宏交给了夏本敏夫、桥本登美三郎、佐藤孝行、二阶堂进和加藤六月等政府官员们。根据检察方面提出的充足、确凿的证据和立证,法院判定桥本和佐藤犯了“受托受贿罪”。最后,审判长新谷一信宣判:判处被告人桥本登美三郎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期三年执行,判处被告人佐藤孝行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

    至于红极一时的二阶堂进和加藤六月,在此之前已早有了“说法”。198O年11月2日,众议院洛克希德问题调查委员会,在发布的洛克希德案进展中间报告中确认“原任田中内阁官房长官二阶堂进,在昭和47年(1972年)10月,为L1O11型(三星式)客机进口提供方便,接受丸红公司伊藤宏以豌豆为收据的五百万元现金。但是,因为无法确立与职权有关,故而收贿罪不能成立。”但二阶堂进仍完全否认接受贿金,声称“天地神明作证,此事纯属子虚乌有”。为了摘掉“灰色高官”的帽子,他在东京地裁审判全日空的法庭上,要求对作证行贿的伊藤宏提出“损坏名誉赔偿”,提起诉讼总额高达1000万日元。1981年8月,他还向国会提交了申请恢复名誉的材料,但一切都无济于事。

    “六·八宣判”中的桥本和佐藤都提出自己无罪,要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有人认为,宣判这两人实际上又是“杀鸡儆猴”,全日空案政界被告人皆被判有罪,法院对检察方的指证全面采纳,实际上等于明白地告诉田中方面:无论律师如何辩护,田中角荣如何抵赖,被判“有罪”将是必然的结果。同时,在伊藤宏送出的300O万日元中,赫然又有秘书夏本的名字,这表明田中不仅吃了洛克希德公司一大笔,而且还涉嫌接受了全日空的贿赂。将来要老账新账一起算。一句话,田中角荣难逃干系。

    田中角荣当然不服,面对最后一道防线,他态度坚决而鲜明:“首相与民间航空公司买飞机有什么关系呢?正如首相不能去干涉农民买什么农机具一样。”毫无疑问,他认为自己同二阶堂进、加藤六月一样,最起码也该划为“灰色高官”,从而免于判决起诉。

    像全日空这样的民间航空公司购买飞机与首相是否有关,法律上所有的条文皆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刑法上规定无职务权限不能治罪的规定,前首相芦田均就是凭着这个借口摆脱了“昭电案件”的起诉。这已经成为许多高官保命的护身符。

    东京地方检察厅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始终咬定田中有职务权限。理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