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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反贪大案系列——惩治国家首脑贪污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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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审判大战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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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是田中在职期间为了纠正美日贸易不平衡,决定引进美国飞机,全日空公司要推进运输机械的大型化,也在运输省行政指导的范围之内,而且这些决定都是在内阁会议上作出的决定。运输大臣对决定的实施有监督权,而田中对运输大臣有指挥权。因此,田中对全日空公司选定和引进特定的机种有进行行政指导的职务权限。

    因为在以前司法界,对“职务权限”的分析、研究,大都属于法学教授、学者们的事。裁判官们大抵出身东京大学、京都大学、名古屋大学等名牌大学,他们利用母校与师承关系,影响、打动了一批学者,他们先后出庭为检察方作证或者在舆论界公开支持检察方,形成了权威学者倒向检察方的局面,完全牵制了田中方面的努力。

    田中方面一直强调“职务权限是法律解释的问题,法庭上没有立证的余地”。负责职务权限辨护团的律师、前福冈高检检事长本田正义自己也认为“在最后的辩论中,仅仅作陈述是不够的。”到1982年,开始找大量的官僚、飞机公司员工等证人出席作证或发表文章,一些私立大学和二三流大学的学者也加入进来,为田中无权限辩解。如1982年4月,日本政界著名人士、曾任法务大臣的古井喜实在一家杂志上发表文章,认为首相无权干涉民间航空公司购买何国、何种飞机的职权。从新闻媒体到法庭辩论双方,形成了洛克希德案正式判决前规模壮观的大辩论。攻之者说有、辩之者说无,一时来来回回,争了个不亦乐乎。

    检察方面力争率先打开胶着状态。1982年万众期待审判结果的一年尽管未能如愿,但东京地方法院基本结束了事实审理,并为一审判决之前的最后一道程序做好了准备:对田中量刑。日本法律中的量刑,就是检察方面依据法律提出“论罪书”,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判某种刑罚。

    1983年1月26日,检察方面在法庭上宣读了对田中的“论罪书”,这是量刑中最主要的内容。“论罪书”长达5OO余页,大约3O万字,详尽而周密地阐述了对田中量刑的理由。在序论中,检察方面阐述了从洛克希德案在美国被揭露时起、直到起诉时为止的搜查过程,强调了桧山广等4名被告的自供录(田中角荣对事件持全面否认态度,故无自供录)的“任意性和信用性是无可置疑的”,“与美国外调来的委托洛克希德公司原副会长科奇安的证明材料大体相同,与原洛克希德公司驻东京办事处代表克拉塔记录的证据也完全相符”,清楚地描绘了“首相犯罪”的全过程。

    同时,事件败露之后,(田中方面)进行了隐据灭证的活动。这对桧山等丸红公司方面被告敢于在国会作伪证颇有影响。而且在整个搜查和公审中,田中角荣一直全盘否认,毫无反省之意,支持这种否认的证人证词也“矛盾重重,破绽百出”。尤其是田中方面的王牌,所谓“夏本不在现场”的证词是不可信的,毛利松平、后藤田正晴、山下元利等国会议员均证明他们在所谓接受赃款时间内见到夏本,是“缺乏合法性、很不正常、根据不足的”。

    至于田中方面的“首相与民间企业选定机种无关”,接二连三请出高级官僚作证,检察当局在分诉书中采取果断裁定,“总理是内阁的首长和代表。因此,总理本人在定期运输业者(全日空)选定机种问题上,可以行使有效的行政指导”,所以职务权限成立。

    检察当局特别强调,居于国家政治顶点者(前首相田中角荣)有如本案之行为,必将深刻影响国家公务员的一般纲纪和全体国民道义维持,使国民对政治行政的信赖程度大为下降。如缺乏严正处置,则有动摇民主政治基干的危险。据以上全部指证,检察方面向法院提出对田中要处以严重的刑罚:判刑5年、罚款5亿日元。桧山广、大久保利春、伊藤宏以行贿、违犯外汇法、作伪证分别被量刑4年、2年半,夏本敏夫则以违犯外汇法被量刑1年。

    田中及其秘书官夏本的最后申辩是在5月中旬用3天时间进行的。申辩书共有3册之多,长达180O余页,约100多万字,相当于检察当局的4倍。内容分为“总论”、“接受5亿日元之否定”、“不存在请托”、“首相的职务权限”、“搜查的违法性”以及“结论”共6个部分,与检察当局针锋相对,坚持“首相无罪”。

    申辩书以强烈的语气反驳说,“检察当局固执于自己描绘出来的总理犯罪的情节,从虚实混杂的证据中只择取对自己有利的东西”、“起诉的事实井无真凭实据”,根本“经不起后世的评判”。他们认为,对洛克希德案件“进行搜查本身就是违法的”,也就是说,事件本身是人为捏造的,是陷害田中的政治阴谋,表现在整个案件调查、审讯过程中种种“不可思议”的情况之中。而且又专门对夏本不在现场和职务权限论进行了着重强调。

    这种申辩的结果是可以想象的,大约申辩结束一个月,丸红公司的三名被告人于6月15日至17日也进行了最终申辩。剩下的就是等侍审判了。

    1983年10月12日上午,东京地方法院成了万众瞩目的焦点、媒体轮番轰炸的核心。各大报社派出直升飞机在上空盘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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