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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俱乐部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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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光明曲折的未来之路 19.转会,需求、愿望与体制的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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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苦不迭。上了转会名单的球员好象待嫁的姑娘坐在那里等着婆家的人来挑选,自己却不知道未来的夫君相貌是否英俊,家世是否殷实。而如果有了意中人的姑娘,心情就更加焦急,唯恐有人来横刀夺爱,嫁了自己不想嫁的人。

    这样的情况果然发生了,黄洪涛想去深圳平安,却被足协的操作程序裁判到四川全兴队;邓乐军也想去深圳平安,却被财大气粗的山东鲁能以2O1万的身价强抢回家;孙博伟想去重庆红岩,却被深圳平安接走……如果不愿意,按照中国足协的规定,今年就失去转会资格。哪一个青春韶华的姑娘愿意白白浪费一年的青春?只好听了父母之言上花轿,大有“上错花轿嫁错郎”之感!

    这完全是一出“拉郎配”,90年代的“盲婚”。可能有人会讲,包办婚姻不一定过得不幸福,邓乐军在鲁能不是过得挺好吗?但仅仅几个幸福的例子就能肯定包办婚姻的丑陋吗?显然不能。

    而且,球员更喜欢哪一支球队,球队更青睐哪一位球员,这完全是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事,是应该由价值规律去调节的。在整个中国都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转会这一个小小环节也完全可以放心由它去,没有什么放不开的。

    在中国足协所有的政策法规中,《转会细则》是一部重头戏,因为它往往要涉及多方利益,影响面较大。

    1998年的《转会细则》显示了足协这样的决心:不令大权旁落。队员能够去哪一支队伍踢球构成了转会的核心,而中国足协规定这一过程要由它来完成,即由它控制整个转会。理由是:防止幕后交易。

    但是,权力没有监督就会被滥用。因此,要有权力的制约和平衡。细读《转会细则》之后已很难发现有什么地方可以监督足协。足协将如此之大的权力完全抓在手中,谁又敢保证不被滥用?又有谁能保证官员们在糖衣炮弹面前能够抗腐蚀永不沾,一尘不染呢?在《转会细则》出台以后,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幕后交易可能免除,但又怎样避免俱乐部与足协之间、球员与足协之间的幕后交易呢?

    也许这是杞人忧天。但是法律就是建立在对人性不信任的基础上,因为人性的关系,所以才要用法律来加以规范。既然要立法,既然要体现法治而不是人治,那么就应该对所有人加以规范,任何人也不能例外。

    第三,条文变更频繁,法无定法。

    说到条文的修改,不由得想起《转会细则》修改速度之快令人应接不暇。自《转会细则》出台以后,真是一年一变样。居然有权威报纸说:“由于新的转会细则尚未出台,中国足协在原《运动员转会细则》的基础的作一些改动,作为1998年的转会工作准则。”似乎转会规则就应该一年一变样。

    那就错了。

    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贵在具有恒平性、长期性、可预见性,让人们能够预见自己在该项法律下行事能产生的后果,这样人们才会有安全感,才能更好地守法。法律最忌讳的就是朝令夕改,让人无所适从。

    当年大王涛转会引发的国安,万达争端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1995年《转会细则》与1996年转会细则在关键条款上有了重大转变。这一改变完全能够产生相反的仲裁结果。诉讼双方,一方面坚持使用1995年的转会细则,因为事情发生在'95赛季。而另一方要求使用1996年的转会细则,因为新法是因为旧法规不健全而加以修改的。双方都有道理。

    最后足协还是硬判了,但不知到底用的是哪一年的细则。

    鉴于此,很希望中国足协能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出一部分有预见性的、令人很难钻空子的转会细则。

    第四,漏洞太多,使投机者有机可乘,并且不能很好地保护球员权力。

    '98版的转会细则造就了不少失业者,但也有不少赢家。

    前卫寰岛完全有理由洋洋得意,因为他们以235万元的创纪录价格买下了彭伟国,又以2OO万元买下符宾。

    深圳平安队也充分用了足协规定的最多用3个外员和5个内援的名额限制,包括国脚谢峰及新秀赵斌在内的内援花了他们近300万人民币。

    这些俱乐部为什么能够心想事成吗?因为他们完全研究清楚了转会细则新增加的有关优先权、指定交易等内容。

    俱乐部熟练掌握转会规则则会与目标球员谈妥条件并商量好行动方案,由俱乐部出面做那些有可能出面拦截的俱乐部的工作,达成协议。如果做不到,则需要合理地利用规则,在优先权顺序轮到本俱乐部时球员突然挂牌。当然,这些做法有的严重违背转会细则,有的则是钻了转会细则不够完善的漏洞。

    反正,'98转会给人的感觉是做老实巴交的守法者是会吃亏的。

    在转会的后几轮,俱乐部之间开始暗中交易。用利益平衡达到互相之间的默契。球员们也不通过足协转会上榜,而是通过与别的俱乐部签订临时租借合同或其他方式的工作合同以达到转会的目的。

    针对这种情况,中国协在2月2日发布了《关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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