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光明曲折的未来之路 19.转会,需求、愿望与体制的抗争
遇、住房、户口等。如一支甲A球队的一名后卫被另一个俱乐部看中,这个俱乐部开出该球员所在城市为他购置一套两居室的住房,月薪13000元的条件,争取他转会。
而有的球员,先从某甲A队转到深圳金鹏队,又到深圳飞亚达队,再转到一支乙级队,并非是在寻找最合适的发展机会,而是通过这种“降幂”式运动,获取经济利益。
但是,仅仅限制俱乐部用房子、户口、工资等条件“挖人”就足够了吗?那些为了不让球员转会,用同样条件“扣人”的俱乐部难道值得同情,就应该逍遥法外吗?国际惯例是这样的:签字费是球员身价的标志,是可以正大光明收取的,因为在市场中,只有你值这么多钱,俱乐部才会给,俱乐部也不是傻瓜。
再如关于“服务期”和“降组球队”的规定。
1995年9月1日《运动员转会细则》进行了修订,在修订后的细则中明确规定:“在原培养单位职业和半职业队服役未满四年,而俱乐部不同意转会的运动员”和“在甲级队联赛中当年降级(组),而俱乐部不同意转会的运动员”不得列入转会名单。
这两条有违国际惯例的“中国特色”和政策严重侵害了一些球员利益,并为一些地方保护主义者提供了法依据。
'95赛季结束,降入甲B的辽宁队的姜峰、庄毅、于明等人根据《转会细则》的规定是不能够转会的。《转会细则》这样规定,为了保证降级队伍不致于大伤元气,一溃千里,从而保持降级球队的稳定。但是可怜的是这些球员,因为对于这些球员来说,不能到甲A踢球,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他们的经济收入,入选国家队的机会减少和技战术水平不能很好的发挥。
保护了俱乐部的利益就保护不了球员的利益,想兼顾两方面利益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由于对转会市场制认识肤浅甚至存在不少谬误,现行转会政策和管理办法缺陷很大。
中国足协的实权人物、转会法的起草人认为,如果不对自由转会进行限制,那么人才将会象出了闸的黄河水一样,涌向少数几个实力强大的俱乐部,从而形成一种垄断,不利于全国足球动动的整体发展。
从人才流动的市场规律来讲,如果实行真正的球员自由转会,优秀球员并不会集中到少数几支球队中。这是因为,强队虽强,但也好手云集。进入强队,未必个个能打上主力,而打不上主力,不仅收人、知名度受影响,技战术水平也要受影响。
因此很多大牌球星偏要去一些中小型球队。这在国际上也是如此。如球王马拉多纳是在经济落后的意大利那不勒斯俱乐部开始其最辉煌的事业的。
因此,对市场机制完全不必恐慌。恰恰相反,只有市场机制才能打破少数巨头对球星的垄断,从而开始“群雄并起”的时代。在5O年代以后,西班牙足坛长期被几支超级强队所垄断,如皇家马德里和巴塞罗那。而近十年,由于放开了转会市场,西班牙足坛呈现无比繁荣的景象。尽管两队仍是强中强,但随着新军不断涌现,两强一手遮天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害怕市场会产生垄断,这是对市场规律不理解。
其次,转会过程中足协干涉过多,且缺少必要的监督。
如果说1996年的转会市场是雷声大雨点小的话,1997年则真正走向了风平浪静般的有序。风平浪静不等于纹丝不动,众多国脚的名字高悬转会榜上。而且,最后成交的也不在少数。
俱乐部和球员在转会制度实行的第三个年头,已经对转会规则有了一些了解。像郝海东在连续三年提出转会之后就焦灼地说:“我各个方面都符合中国足快的规定,我理应享受转会的权利。”可见他对中国足协的规定十分明了,并严格地照章办事,使企图阻止他转会的人无话可说。
然而,1998年的转会细则却比上一年转会细则后退了一大步。
1998年度的运动员转会工作即将开始的时候,中国足协将原有的《运动员转会细则》作了一些修改。作为1998年的转会工作细则,主要在转会程序、转会的委托办理,转会费标准等几个方面有更改:其中,最重大的修改是对转会程序的修改:一、运动员和俱乐部上报转会名单;二、需要转人的俱乐部,根据中国足协公布的转会名单,上报要人名单;三、足协根据要人俱乐部报来的名单,确定运动员转入的俱乐部。如运动员不愿转入该俱乐部,则失去当年转会资格;四、如果同一运动员有两个以上俱乐部需要,则按当年运动员转出的俱乐部的联赛名次,名次列前的俱乐部优先……这样一来,转会工作将由足协统一操作。球员只有提出转会要求的权利,而无选择俱乐部的权利。转会球员的去向由中国足协根据要人俱乐部的联赛名次及转出队员情况予以指定。
根据中国足协有关官员的介绍,这样做主要是为避免球员与俱乐部直接接触,出现往年的球员自己做自己的经纪人,收取高额签字费的现象。是一个规范转会运作的实验性举措。
俱乐部和球员们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