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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大清洗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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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发生大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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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也不再表示同情,大家都会“清楚”,而一切都将证明是正当的。

    许多被告已经承认是德国、日本和波兰情报机构的间谍。这位“党的宠儿”、列宁的朋友、著名的经济学家并且还是许多人心目中的权威理论家,也应该变成这样的人。

    维:被告布哈林,您承认自己犯有间谍罪吗?

    布:我不承认。

    维:被告李可夫,布哈林是否得到过什么有关这类活动的情报?

    李:我与他没有谈过这件事……

    维:请容许认为这是成立的(?!):李可夫和布哈林知道背叛活动的关系存在,其中也包括间谍活动。这个结论得自于……

    布:这样一来,就是说我知道某种东西是从哪里推断出来的。

    维:我请求法庭向被告布哈林说明,他在这里不是一个哲学家,而是一个罪犯……

    假如这是法庭而不是衙门,他们会向检察官解释,他是个检察官,不是法宫,怎么能在判决前就宣布一个人是“罪犯”。他会因不尊重法庭而被勒令住口的。但是,这里假如是法庭就好了……

    维:我们在这里,在公开的无产阶级的法庭上询问您,我们在这里,当着全世界……在这个法庭上询问您,您是被什么情报机构招募的,英国的、德国的还是日本的?

    布:根本没有。

    维:我暂时对布哈林没有要问的了。

    布哈林和李可夫不论打算承认什么,外国的情报机构反正都否认了。休庭后没有再问间谍问题。不过,尼古拉·伊万诺维奇叙述了他们与托姆斯基打算如何“逮捕第七次党代表大会”。如何筹划肢解苏联等等。

    怎么能够认真地对待这样的“发明”呢?

    按照一种奇异的逻辑,露骨的专横、预谋的戾也还是要寻求哲学的、历史的或法律的掩饰。放肆的暴虐势力总想看起来是和善的。缺乏罪证不能停止迫害。于是,为使他们承认,一切可能和不可能的手段都用上了。正像布哈林在审讯中说的,“被告的承认是中世纪法律的原则”。

    然而,问题在于:为法律所否认作为真正证据的承认,可惜在人们的心目中并未失去其可信性。所以,就是现在,受过教育的法律学者,读了大学的课程,后来变成了审判官和检察官,往往把满腹经纶和现行法典一起推至脑后,问自己的对立面说:“你一承认就可以回家,要不然……”。我不想引用最近期间的报导,它们太多了。难道说现在有教养的法宫不是也不加任何分析地在判决书中写上:“被告在预审中的供词被认定是可靠的”?

    有人会说,这是侮蔑性的比较。但可能有人知道,比较的侮蔑性最令人信服地证实蔑视法律原则的悲剧性。对法律原理的理论上的歪曲不能不变成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变成专横的根据。

    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我国对刑法进行了修改,改正了错误。法学的争论也见诸于报刊。二十大已经开过了,还留在人世的人已经“从那里”回来了,可是我们还不能放弃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观点,仍把它当作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我们还需要去努力论证:在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没有认定时审判是不能进行的,罪过没有得到证明就不是犯罪。我觉得,法学上的这些原理载入法律之所以如此困难,是因为当时没有去分析一下莫斯科审判案,而对苏联法律学曲解的全部症结就汇集于这些审判案中。

    30年代的非常法不是基于法制,而是基于口号。只要读一读审判速记记录,你就会发现这一根据多么脆弱,对于社会和人是多么危险。然而,时至今日,我们还没有避免用口号去代替法律。口号常常确实是诱人的,尽管其中隐藏着潜在的危险。

    比如,当我们说;“任何一个罪犯都不能溜掉”。谁会反对呢?目的是良好的。但是,作为一项实际任务的执行,目的的现实程度如何呢?让我们假定罪犯脱逃了。没有抓到。无论如何,要马上抓到罪犯。从美好的要求(不惜一切代价侦破)中后来发生了不只一次的坏事。人们会问:怎么,那就不要提出这样的目的吗?目的是对的。我们要提出这样的目的。但它不能够也不应该压过法律。不能让它掩盖法制的主要原则:“任何一个无辜者都不能被判罪。无论何时和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必须这样”。这既是目的,又是今天的现实的任务。对于每个法庭,每个检察官,每个民警局都是如此。要做到这点不需要任何花费和贵重的技术。没有确凿证据以前,必须存疑。法律也是这样要求的。然而,司法的这一主要目的在我国仍旧处于次要的地位。使人遗憾的是,不仅在司法实践中,而且在我们的法律观念中仍旧是:“给他们客气个什么……把他们碾成齑粉……”

    这可能就是一度谁也不容许怀疑的时代的最沉重的遗产……在乌拉尔某城一个艺术铸造品博物馆中,我看到一把有镶饰的精制斧子。它是1929年或者1930年党代会的礼品。在斧刃的右边刻着“砍掉右倾”,左边刻着“砍掉左倾”,斧背上是“打击调和派”。这是呈现在社会中坚面前的一件象征性的礼品。甚至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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