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岂达士之确论哉?小戴氏传礼事四十九篇,号曰《礼记》,虽未能全当,然
多得其衷,方之前贤,亦无愧矣。而《月令》、《玉藻》、《明堂》三篇,颇有
明堂之义,余故采掇二家,参之《月令》。以为明堂五室,古今通则。其室居中
者,谓之太室;太室之东者,谓之青阳;当太室之南者,谓之明堂;太室之西者,
谓之总章;当太室之北者,谓之玄堂。四面之室,各有夹房,谓之左右个,三十
六户七十二牖矣。室个之形,今之殿前是其遗像耳。个者,即寝之房也。但明堂
与寝,施用既殊,故房个之名,亦随事而迁耳。今粗书其像,以见鄙意,案图察
义,略可验矣。故检之五室,则义明于《考工》;校之户牖,则数协于《盛德》;
考之施用,则事著于《月令》;求之闰也,合《周礼》与《玉藻》。既同夏、殷,
又符周、秦,虽乖众儒,傥或在斯矣。《考工记》曰:“周人明堂,度以九尺之
筵。东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室中度以几,堂上度以
筵。”余谓《记》得之于五室,而谬于堂之修广。何者?当以理推之,令惬古今
之情也。夫明堂者,盖所以告月朔,布时令,宗文王,祀五帝者也。然营构之范,
自当因宜创制耳。故五室者,合于五帝各居一室之义。且四时之祀,皆据其方之
正,又听朔布令,咸得其月之辰,可谓施政及俱,二三但允。求之古义,窃为当
矣。郑康成汉末之通儒,后学所取正。释五室之位,谓土居中,木火金水各居四
维。然四维之室既乖其正,施令听朔各失厥衷,左右之个弃而不顾。乃反文之以
美说,饰之以巧辞,言水木用事交于东北,木火用事交于东南,火土用事交于西
南,金水用事交于西北。既依五行,当从其用事之交,出何经典?可谓工于异端,
言非而博,疑误后学,非所望于先儒也。《礼记·玉藻》曰:“天子听朔于南门
之外,闰月则阖门左扉,立于其中。”郑玄注曰:“天子之庙及路寝皆如明堂制。
明堂在国之阳,每月就其时之堂而听朔焉。卒事反宿路寝,亦如之。闰月非常月,
听其朔于明堂门下,还处路寝门,终月也。”而《考工记》“周人明堂”,玄注
曰:“或举王寝,或举明堂,互言之以明其制同也。”其同制之言,皆出郑注。
然则明堂与寝,不得异矣。而《尚书·顾命篇》曰:“迎子钊南门之外,延入翼
室。”此之翼室,即路寝矣。其下曰:“大贝贲鼓在西房,垂之竹矢在东房。”
此则路寝有左右房,见于经史者也。《礼记·丧服·大记》曰:“君夫人卒于路
寝。小敛,妇人髽,带麻于房中。”郑玄注曰:“此盖诸侯礼。带麻于房中,则
西南。天子诸侯。”左右房见于注者也。论路寝则明其左右,言明堂则阙其左右
个,同制之说还相矛楯,通儒之注,何其然乎?使九室之徒奋笔而争锋者,岂不
由处室之不当哉?
《记》云:东西九筵,南北七筵。五室,凡室二筵。置五室于斯堂,虽使班、
倕构思,王尔营度,则不能令三室不居其南北也。然则三室之间,便居六筵之
地,而室壁之外,裁有四尺五寸之堂焉。岂有天子布政施令之所,宗祀文王以配
上帝之堂,周公负扆以朝诸侯之处,而室户之外,仅余四尺而已哉?假在俭约,
为陋过矣。论其堂宇,则偏而非制;求之道理,则未惬人情,其不然一也。
余恐为郑学者,苟求必胜,竞生异端,以相訾抑,云二筵者乃室之东西耳,
南北则狭焉。余故备论之曰:若东西二筵,则室户之外为丈三尺五寸矣。南北户
外复如此,则三室之中南北裁各丈二耳。《记》云:“四旁两夹窗。”若为三尺
之户,二尺窗,窗户之间,裁盈一尺。绳枢瓮牖之室,筚门圭窬之堂,尚不然矣。
假令复欲小广之,则四面之外,阔狭不齐,东西既深,南北更浅,屋宇之制,不
为通矣。验之众涂,略无算焉。且凡室二筵,丈八地耳,然则户牖之间,不逾二
尺也。《礼记·明堂》:“天子负斧扆南向而立。”郑玄注曰:“设斧于户牖之
间。”而郑氏《礼图》说扆制曰:“从广八尺,画斧文于其上,今之屏风也。”
以八尺扆置二尺之间,此之叵通,不待智者,较然可见矣。且若二筵之室为四尺
之户,则户之两颊裁各七尺耳,全以置之,犹自不容,矧复户牖之间哉?其不然
二也。
又复以世代验之,即虞、夏尚朴,殷、周稍文,制造之差,每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