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黄仁宇文集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 第三章 荷兰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自由在欧洲国家之中尚属首见。其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因素是加尔文派的教会,

    其每一个单位由本身的牧师、教士、长老和执事组成,本来就带着一种地方自治的

    性格,也与荷兰共和国的政治体系平行,不复在政争中增加纠葛。

    在这些条件之下,全国的组织集地方分权之大成,原则上承袭了封建时代的体

    制,不过时代的进步,交通通信发达,金钱的使用展开,以摄政阶级为主体组成的

    城镇,只有随着他们本身的性格去发展工商业,尽量存积资本。我们也可以说荷兰

    共和国在1760年前后已整个的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如此一个新型的民族国家,在此

    时有了这样的一段表现,为世界史中的创举。

    17世纪的旅游者一进入荷兰,就发觉这个国家不仅上端是7个各自保有独立主权

    的小国家拼合而成,而且下面每一个小单位之内仍有不少市镇保留着若干独立自主

    的性格。所以这新国家的体制曾被批评为“胡乱”、“陈旧”和“复杂”。她的海

    军由5个不同的海军枢密院(admiraltycolleges)掌握,阿姆斯特丹城自组邮局,

    向海外通邮,直到1752年才由全国邮政接收。共和国无外交部或外务首长。国家如

    有全国性的事件,只能向全国议会接洽。1654年荷兰省竟宣称她在某种范围之内有

    单独与外国定约之权,不待联邦政府批准。

    在组织方面讲,荷兰共和国纵横分割,成为无数小单位。横向分割的界限为宗

    教及社会阶级,纵的方面则是各省镇地区。如此的体制,可以说是和传统中国的衙

    门政治完全相反。传统中国注重外表上的整齐划一,下层机构根据上层机构的政令

    组成,其不合实际的地方存积在下端,由官僚粉饰掩盖。尼德兰的新国家,由下层

    机构自己作主,所以能够全部存真。国家的政策只有一种从属的关系,而不是主宰。

    其重点在保护私人的及商业上的利益。在此前提之下,提倡自由,成为一时风气,

    而所谓自由,也仍以商业上的放任政策(laissezfaire)为主。并且荷兰共和国的

    对外战争如1652及1665之对英战争及1672年之对法战争,虽说牵涉了很多其他原因,

    其中商业上和经济上的冲突总是一个带决定性的因素。

    当日四周邻国仍保持以农业为主的经济体制,既有工业的制造,也以本地的资

    源为主,而荷兰独特地采取了商业体制。于是阿姆斯特丹不仅是船舶进出的中心,

    也是国际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中心。阿姆斯特丹的银行创始于1609年,亦即与西班牙

    停战的初年。它不发行货币,而以存款为主要业务。当日各地不同的货币良莠不齐,

    商人无法找到大量又合标准的货币汇票,为国际贸易中的一大缺陷,阿姆斯特丹银

    行接受各种成色不同的货币存款后,给存款人以它自身所定的一种等于荷币的信用

    货币,登记于账簿之上,存款人即以此信用与人交易,因为所存货币储蓄于保险库

    内,查核稽严,又由阿姆斯特丹的市政府出面作保障,所以这银行信用昭著。而且

    阿姆斯特丹立法,凡转手在760荷兰盾(guilders)以上的交易,一律用这银行的信

    用货币支付。不久之后,这银行的信用货币价值高于外间通行的货币。于是得款人

    也不要求兑现,安心长期的倚靠银行掌管其收支,使阿姆斯特丹银行的业务越做越

    大。

    之后,这银行又展开接受金银条块存款的业务。银行给予存款人之信用货币的

    数目,低于存入金银之市价的5%,存款人在所得信用货币之外,银行也另给存入金

    银之收据,在6个月之内存款人或其利益转让人,若能将银行所给予之信用货币数目

    还清,并付少许手续费,仍可凭收据取回其存入之金银,所以银行之信用货币及储

    存金银之收据,同时可以在市场买卖,只是赎取金银时两者都不可缺。而用荷币购

    买信用货币之贴水(agio)通常也是5%,因之赎回金银无利可图,反要付手续费,

    故在一般情形下,收据无转让价值,通常令其逾期作废,存入之金银归银行所有,

    其发行的信用货币,等于支票存户之存款。如此积年累月的经营,银行的资本愈积

    愈多。同时贵金属被银行收买,不复为使市价大幅波动的工具,它们所代表的信用,

    也经常被使用着,不像传统中国,财主以金银窖藏,或者制成首饰器皿,消极地和

    闭门自守地保存其购买力。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