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tclass),是一切威权与财富之精萃,因之每一个城镇里的政治可能为极少的特
殊阶级垄断,有些家族彼此照顾,他们的地方势力也等于世袭。
独立之初,全国的加尔文派只占1/10人口,至1619年后,已有未皈依此派的新
教信徒不能在市政府里任职之规定。只是这种限制并未强制执行,随着时间之进展,
其要求反更松懈。为此,有所谓控诉派(Remonstrants)及反控诉派(Contra-re
monstrants)的争执。这两派同称为加尔文信徒,也同时有神学威权的支持。他们
的争执在于对命定论的解释。前者要求对命定论不作过于严格的定法。有人批评他
们根本不承认命定论。这时荷兰省(荷兰共和国内7省之一省)的权要,以奥登巴内
佛(JohanVanOldenbarneveldt)为领袖,坚决提倡荷兰联邦,为一种邦联,权在
各省,本身可以编组军队,军士效忠于本省。他在全国会议里有多数支持的力量,
1609年与西班牙停战的协定12年,大部分应归功于奥登巴内佛。
他站在控诉派的一边,和他们的发言人接近,又把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甚至宪
法问题混在一起。控诉派站在人本主义的立场,把命定论解释得比较自由化,但因
他们要求荷兰省政府的保护,又重启政权阐释教义之门,使政府有决定教义的权力。
于是反控诉派(由大多数牧师组成,也算是加尔文的正规派),站在慕黎斯王
子(MauriceofNassau)之后,举他为领导。慕黎斯王子乃威廉寡言之子,此时为
7个省中5个省之总督(另外二省则推他的从兄弟为总督)。他对宗教问题并无兴趣,
他本人的政策,则和奥登巴内佛格格不入。因为他兼联邦陆海军总司令,当然不乐
意各省在他麾下之外自组军队。这时荷兰一省占全国之大半,可能多至2/3,又是
首富,如果再提倡更强化的地方分权,也等于以一省的力量凌驾于全国之上了。总
之,他认为新共和国如果不继续向西班牙抗战,就不能维持内部之统一,因此更不
赞成奥登巴内佛所谈判的12年停战。除此之外,他对奥伦治一家朝代之利益也相当
有兴趣。
在此冲突之中,奥登巴内佛与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及莱登(Leiden)大学的智囊
团接近。慕黎斯则代表当时各省的贵族,也有下级的支持,他本人则为有力量的军
事领袖。他对付奥登巴内佛的办法半系合法的部署,半系政变。首先解散各省组织
的军队,又将奥登巴内佛及其亲信拘捕,更将控诉派之人士逐出各省议会之外,然
后组织特别法庭以叛国罪名义于1619年将政敌奥登巴内佛处死刑。一方面全国改革
教堂集会,六个月后,于1619年闭幕,正式宣布控诉派为异端,自此确定了狭义加
尔文派之立场。
局势急转直下,以奥伦治家为核心,组织皇室,中央集权,注重军事力量,为
必然趋势,况且后面又有一个带保守性标榜正规的教廷。但这些现象正是几十年独
立运动要扫荡的对象,战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和这些条件背道而驰,加之荷兰一省
担负联邦大量经费,有时多至3/4,历史与现实都不容许如此全面开倒车。慕黎斯
将以前的盟友以罪犯处死,已是骇人听闻。奥登巴内佛死后,慕黎斯自己也只有6年
寿命,以后他的继承人被称为奥伦治派(Orangists),有时对共和国体制是一种威
胁,然则他们代表了内地各省的利益,与荷兰省之水上及外向的发展相对,又不可
少,历史上两者因冲突产生危机的情况并不常见,即使有,也仍能在最后关头化干
戈为玉帛。各省曾主张不设总督,只是不久又因为事实之需要,仍请奥伦治家出马,
可见得威廉寡言及其后人对荷兰之实行资本主义,虽不直接参与,仍有一种支持的
效用,他们保持着荷兰共和国为一个民族国家,若非如此,鹿特丹及阿姆斯特丹之
经营仍是一两个自由城市的体制,其发展必受限制。
荷兰改革教会(DutchReformedChurch)也没有成为一个排斥异己的团体,正
规派虽被承认是正宗,可是控诉派的异端不过对命定论有不同的解释,也禁无可禁,
全国会议后之10年,他们已经公开露面。改革教会自1618-1619的全国会议之后,
也未再召开。自此天主教、犹太教及再洗礼派也在荷兰共和国中活动,当日之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