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自知亡为缚守,
将中有恶言为恐猲,不以罪名呵为呵人,以罪名呵为受赇,劫召其财为持质。
此六者,以威势得财而名殊者也。即不求自与为受求,所监求而后取为盗赃,输
入呵受为留难,敛人财物积藏于官为擅赋,加欧击之为戮辱。诸如此类,皆为以
威势得财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
而形于言?畅于四支,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
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
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
福,喜怒忧欢,貌在声色。奸真猛弱,候在视息。出口有言当为告,下手有禁当
为贼,喜子杀怒子当为戏,怒子杀喜子当为贼。诸如此类,自非至精不能极其理
也。
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即诬告谋反者
反坐。十岁,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谒杀之。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
匹以上,弃市;即燔官府积聚盗,亦当与同。欧人教令者与同罪,即令人欧其父
母,不可与行者同得重也。若得遗物强取强乞之类,无还赃法随例畀之文。法律
中诸不敬,违仪失式,及犯罪为公为私,赃入身不入身,皆随事轻重取法,以例
求其名也。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
或计过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随事以尽情,或趣舍以从时,或推重以立防,
或引轻而就下。公私废避之宜,除削重轻之变,皆所以临时观衅,使用法执诠者
幽于未制之中,采其根牙之微,致之于机格之上,称轻重于豪铢,考辈类于参伍,
然后乃可以理直刑正。
夫奉圣典者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枭首者恶之长,斩
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赎罚者误之诫。王者立此五刑,所
以宝君子而逼小人,故为敕慎之经,皆拟《周易》有变通之体焉。欲令提纲而大
道清,举略而王法齐,其旨远,其辞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通天下之志
唯忠也,断天下之疑唯文也,切天下之情唯远也,弥天下之务唯大也,变无常体
唯理也,非天下之贤圣,孰能与于斯!
夫刑而上者谓之道,刑而下者谓之器,化而裁之谓之格。刑杀者是冬震曜之
象,髡罪者似秋雕落之变,赎失者是春阳悔吝之疵之。五刑成章,辄相依准,法
律之义焉。
是时侍中卢珽、中书侍郎张华又表:“抄《新律》诸死罪条目,悬之亭传,
以示兆庶。”有诏从之。
及刘颂为廷尉,频表宜复肉刑,不见省,又上言曰:
臣昔上行肉刑,从来积年,遂寝不论。臣窃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轻违
圣王之典刑,未详之甚,莫过于此。
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
也。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悬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
生,虽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岂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令
徒富者输财,解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不刑,
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为法若此,近不尽善也。是以徒亡日属,贼盗
日烦,亡之数者至有十数,得辄加刑,日益一岁,此为终身之徒也。自顾反善无
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于此。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
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积多,系囚猥畜。议者曰囚不可不赦,复从而赦
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下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月异而岁不同。
故自顷年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于名忤听,忤
听孰与贼盗不禁?
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
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
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
莫善于此,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后,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不流离
于涂路。有今之困,创愈可役,上准古制,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