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释服,至于朔望诸节,自应展情陵所,以一周为断。”于是至陵,变
服单衣,烦黩无准,非礼意也。及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奏:“百僚拜
陵,起于中兴,非晋旧典,积习生常,遂为近法。寻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诸王
拜陵,岂唯百僚!谓宜遵奉。”于是施行。及义熙初,又复江左之旧。
太康七年,大鸿胪郑默母丧,既葬,当依旧摄职,固陈不起,于是始制大臣
得终丧三年。然元康中,陈准、傅咸之徒,犹以权夺,不得终礼,自兹已往,以
为成比也。
太康元年,东平王楙上言,相王昌父毖,本居长沙,有妻息,汉末使入中国,
值吴叛,仕魏为黄门郎,与前妻息死生隔绝,更娶昌母。今江表一统,昌闻前母
久丧,言疾求平议。
守博士谢衡议曰:“虽有二妻,盖有故而然,不为害于道,议宜更相为服。”
守博士许猛以为“地绝,又无前母之制,正以在前非没则绝故也。前母虽在,犹
不应服。”段畅、秦秀、驺冲从猛。散骑常侍刘智安议:“礼为常事制,不为非
常设也。亡父母不知其死生者,不著于礼。平生不相见,去其加隆,以期为断。”
都令史虞溥议曰:“臣以为礼不二嫡,所以重正,非徒如前议者防妒忌而已。故
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未有遭变而二嫡。苟不二,则昌父更娶之辰,是前
妻义绝之日也。使昌父尚存,二妻俱在,必不使二嫡专堂,两妇执祭,同为之齐
也。”秦秀议:“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养,而便有三年之恩,便同所生。昌父
何义不命二嫡依此礼乎!父之执友有如子之礼,况事兄之母乎!”许猛又议:
“夫少妇稚,则不可许以改娶更适矣。今妻在许以更聘,夫存而妻得改醮者,非
绝而何。”侍中领博士张惲议:“昔舜不告而娶,婚礼盖阙,故《尧典》以厘降
二女为文,不殊嫡媵。传记以妃夫人称之,明不立正后也。夫以圣人之弘,帝者
嫡子,犹权事而变,以定典礼。黄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室,时论许之。推姬氏之让,
执黄卿之决,宜使各自服其母。”黄门侍郎崔谅、荀悝、中书监荀勖、领中书令
和峤、侍郎夏侯湛皆如溥议。侍郎山雄、兼侍郎著作陈寿以为:“溥驳一与之齐,
非大夫也,礼无二嫡,不可以并耳。若昌父及二母于今各存者,则前母不废,已
有明徵也。设令昌父将前母之子来入中国尚在者,当从出母之服。苟昌父无弃前
妻之命,昌兄有服母之理,则昌无疑于不服。”贼曹属卞粹议:“昌父当莫审之
时而娶后妻,则前妻同之于死而义不绝。若生相及而后妻不去,则妾列于前志矣。
死而会乎,则同祔于葬,无并嫡之实。必欲使子孙于没世之后,追计二母隔绝之
时,以为并嫡,则背违死父,追出亡母。议者以为礼无前母之服者,可谓以文害
意。愚以为母之不亲而服三年,非一无异于前母也。仓曹属卫恒议:“或云,嫡
不可二,前妻宜绝。此为夺旧与新,违母从子,礼律所不许,人情所未安也。或
云,绝与死同,无嫌二嫡,据其相及,欲令有服。此为论嫡则死,议服则生,还
自相伐,理又不通。愚以为地绝死绝,诚无异也,宜一如前母,不复追服。”主
薄刘卞议:“毖在南为邦族,于北为羁旅,以此名分言之,前妻为元妃,后妇为
继室。何至王路既通,更当逐其今妻,废其嫡子!不书姜氏,绝不为亲,以其犯
至恶也。赵姬虽贵,必推叔隗;原同虽宠,必嫡宣孟。若违礼苟让,何则《春秋》
所当善也!论者谓地绝,其情终已不得往来。今地既通,何为故当追而绝之邪!
黄昌见美,斯又近世之明比。”司空齐王攸议:“《礼记》‘生不及祖父母、诸
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诸儒皆以为父以他故子生异域,不及此亲存时归
见之,父虽追服,子不从税,不责非时之恩也。但不相见,尚不服其先终,而况
前母非亲所生,义不逾祖,莫往莫来,恩绝殊隔,而令追服,殆非称情立文之谓
也。以为昌不宜追服。”司徒李胤议:“毖为黄门侍郎,江南已叛。石厚与焉,
大义灭亲,况于毖之义,可得以为妻乎!”大司马骞不议,太尉充、抚军大将军
妆南王亮皆从主者。溥又驳粹曰:“丧从宁戚,谓丧事尚哀耳,不使服非其亲也。
夫死者终也,终事已故无绝道。分居两存,则离否由人。夫妇以判合为义,今土
隔人殊,则配合理绝。彼已更娶代己,安得自同于死妇哉!伯夷让孤竹,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