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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八 志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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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历下

    魏尚书郎杨伟表曰:“臣览载籍,断考历数,时以纪农,月以纪事,其所由

    来,遐而尚矣。乃自少昊,则玄鸟司分,颛顼、帝喾,则重黎司天;唐帝、虞舜,

    则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则世有日官。日官司历,则颁之诸侯,诸侯受之,则颁

    于境内。夏后之世,羲和湎淫,废时乱日,则《书》载《胤徵》。由此观之,审

    农时而重人事,历代然之也。逮至周室既衰,战国横鹜,告朔之羊,废而不绍,

    登台之礼,灭而不遵,闰分乖次而不识,孟陬失纪而莫悟,大火犹西流,而怪蛰

    虫之不藏也。是时也,天子不协时,司历不书日。诸侯不受职,日御不分朔,人

    事不恤,废弃农时。仲尼之拨乱于《春秋》,托褒贬纠正,司历失闰,则讥而书

    之,登台颁朔,则谓之有礼。自此以降,暨于秦汉,乃复以孟冬为岁首,闰为后

    九月,中节乖错,时月纰缪。加时后天,蚀不在朔,累载相袭,久而不革也。至

    武帝元封七年,始乃悟其缪焉,于是改正朔,更历数,使大才通人,更造《太初

    历》,校中朔所差,以正闰分,课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为正朔,以

    黄钟之月为历初。其历斗分太多,后遂疏阔。至元和二年,复用《四分历》,施

    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蚀,率常在晦,是则斗分太多,故先密后疏而不可用

    也。是以臣前以制典余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验之以蚀朔,详而精之,更建

    密历,则不先不后,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协日正时,允厘百工,咸熙庶绩也。

    欲使当今国之典礼,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郁然备足,乃改正朔,更历数,以

    大吕之月为岁首,以建子之月为历初。臣以为昔在帝代,则法曰《颛顼》,曩自

    轩辕,则历曰《黄帝》,暨至汉之孝武,革正朔,更历数,改元曰太初,因名《

    太初历》。今改元为景初,宜曰《景初历》。臣之所建《景初历》,法数则约要,

    施用则近密,治之则省功,学之则易知。虽复使研桑心算,隶首运筹,重黎司晷,

    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验日月,究极精微,尽术数之极者,皆未能并臣如此之

    妙也。是以累代历数,皆疏而不密,自黄帝以来,常改革不已。”

    壬辰以来,至景初元年丁已岁,积四千四十六,算上。

    此元以天正建子黄钟之月为历初,元首之岁,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万一千五十八。

    纪法,千八百四十三。

    纪月,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岁。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闰,七。

    通数,十三万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余数,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万三千一百五十。

    纪岁中,十二。

    气法,十二。

    没分,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没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万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会通,七十九万百一十。

    朔望合数,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数,七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余,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虚,二千三十一。

    斗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纪第一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四十一万二千九百一十九。

    迟疾差率,十万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纪第二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五十一万六千五百二十九。

    迟疾差率,七万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纪第三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六十二万一百三十九。

    迟疾差率,四万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纪第四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七十二万三千七百四十九。

    迟疾差率,一万三千四百七。

    甲辰纪第五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三万七千二百四十九。

    迟疾差率,十万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纪第六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十四万八百五十九。

    迟疾差率,七万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会纪差十万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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