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以效气,道之本也。术家以其声微而体难知,其分数不明,故作准
以代之。准之声明畅易达,分寸又粗,然弦以缓急清浊,非管无以正也。均其中
弦,令与黄钟相得,案画以求诸律,则无不如数而应者矣。《续汉志》具载其六
十律准度数,其相生之次与《吕览》、《淮南》同。
汉章帝元和元年,待诏候钟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
诏严崇具以准法教子男宣,原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诏曰:“崇子学审晓律,
别其族,协其声者,审试。不得依托父学,以聋为聪。声微妙,独非莫知,独是
莫晓。以律错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为能传崇学耳。”试宣十二律,其二
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
灵帝熹平六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张光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
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音,不可书以晓人,知之者欲教而
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师,故史官能辨清浊者遂绝。其可以相传者,唯候气而已。
汉末纷乱,亡失雅乐。魏武时,河南杜夔精识音韵,为雅乐郎中,令铸铜工
柴玉铸钟,其声均清浊多不如法,数毁改作,玉甚厌之,谓夔清浊任意,更相诉
白于魏武王。魏武王取玉所铸钟杂错更试,然后知夔为精,于是罪玉。
泰始十年,中书监荀勖、中书令张华出御府铜竹律二十五具,部太乐郎刘秀
等校试,其三具与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视其铭题尺寸,是笛律也。
问协律中郎将列和,辞:“昔魏明帝时,令和承受笛声以作此律,欲使学者别居
一坊,歌咏讲习,依此律调。至于都合乐时,但识其尺寸之名,则丝竹歌咏,皆
得均合。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凡弦歌调张清浊之制,不
依笛尺寸名之,则不可知也。”
勖等奏:“昔先王之作乐也,以振风荡俗,飨神祐贤,必协律吕之和,以节
八音之中。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献,清浊有宜。故曰“五声、十二
律还相为宫”,此经传记籍可得知者也。如和对辞,笛之长短无所象则,率意而
作,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相应;吹其声均,多不谐合。又辞‘先师传笛,
别其清浊,直以长短。工人裁制,旧不依律。’是为作笛无法。而和写笛造律,
又令琴瑟歌咏,从之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宪于后者也。谨条牒诸律,问和
意状如左。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象十二枚,声均调和,器用便利。讲肄弹击,
必合律吕,况乎宴飨万国,奏之庙堂者哉?虽伶夔旷远,至音难精,犹宜仪形古
昔,以求厥衷,合乎经礼,于制为详。若可施用,请更部笛工选竹造作,下太乐
乐府施行。平议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御府笛正声、下徽各一具,皆铭题
作者姓名,其余无所施用,还付御府毁。”奏可。
勖又问和:“作笛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后乃以为乐不?”
和辞:“太乐东厢长笛正声已长四尺二寸,今当复取其下徵之声。于法,声浊者
笛当长,计其尺寸乃五尺有余,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又,笛诸孔虽不校试,
意谓不能得一孔辄应一律也。”案太乐四尺二寸笛正声均应蕤宾,以十二律还相
为宫,推法下徵之孔当应律大吕。大吕笛长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长五尺余。辄令
太乐郎刘秀、邓昊等依律作大吕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声皆相应。然
后令郝生鼓筝,宋同吹笛,以为杂引、《相和》诸曲。和乃辞曰:“自和父祖汉
世以来,笛家相传,不知此法,而令调均与律相应,实非所及也。”郝生、鲁基、
种整、朱夏皆与和同。
又问和:“笛有六孔,及其体中之空为七,和为能尽名其宫商角徵不?孔调
与不调,以何检知?”和辞:“先师相传,吹笛但以作曲,相语为某曲当举某指,
初不知七孔尽应何声也。若当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旧像讫,但吹取鸣者,初
不复校其诸孔调与不调也。”案《周礼》调乐金石,有一定之声,是故造钟磬者
先依律调之,然后施于厢悬。作乐之时,诸音皆受钟磬之均,即为悉应律也。至
于飨宴殿堂之上,无厢悬钟磬,以笛有一定调,故诸弦歌皆从笛为正,是为笛犹
钟磬,宜必合于律吕。如和所对,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声均,不知其皆应
何律,调与不调,无以检正,唯取竹之鸣者,为无法制。辄部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