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尽为晨,初刻不满者属昨日。
复月,五千四百五十八。
交月,二千七百二十九。
交率,四百六十五。
交数,五千九百二十三。
交法,七百三十五万六千三百六十六。
会法,五十七万七千五百三十。
交复日,二十七。余,二百六十三。秒,三千四百三十五。
交日,十三。余,七百五十二。秒,四千六百七十九。
交限,日,十二。余,五百五十五。秒,四百七十三半。
望差,日,一。余,百九十七。秒,四千二百五半。
朔差,日,二。余,三百九十五。秒,二千四百八十八。
会限,百五十八。余,六百七十六。秒,五十半。
会日,百七十三。余,三百八十四。秒,二百八十三。
推月行入交表里术:
置入元积月,复月去之,不尽。交率乘而复去,不如复月者,满交月去之,
为在里数;不满为在表数,即所求年天正经入交表里数。
求次月:
以交率加之,满交月去之,前表者在里,前里者在表。
推月入交日术:
以朔实乘表里数,为交实;满交法为日,不满者交数而一,为余,不成为秒,
命日算外,即其经朔月平入交日余。
求望:以望差加之,满交日去之,则月在表里与朔同;不满者与朔返。其月
食者,先交与当月朔,后交与月朔表里同。
求次月:朔差加月朔所入,满交日去之,表里与前月返;不满者,与前月同。
求经朔望入交常日:
以月入气朔望平会日迟速定数,速加、迟减其平入交日余,为经交常日及余。
求定朔望入交定日:
以交率乘定朓朒,交数而一,所得以朓减、朒加常日余,即定朔望所入
定日及余。其去交如望差以下、交限以上者月食,月在里者日食。
推日入会日术:
会法除交实为日,不满者,如交率为余,不成为秒,命日算外,即经朔日入
平会日及余。
求望:加望日及余,次月加经朔,其表里皆准入交。
求入会常日:以交数乘月入气朔望所平会日迟速定数,交率而一,以速加、
迟减其入平会日余,即所入常日余。亦以定朓朒,而朓减、朒加其常日余,
即日定朔望所入会日及余。皆满会日去之,其朔望去会,如望以下、会限以上者,
亦月食;月日道表在日道里则日食。
求月定朔望入交定日夜半:
交率乘定余,交数而一,以减定朔望所入定日余,即其夜半所定入。
求次日:
以每日迟速数,分前增、分后损定朔所入定日余,以加其日,各得所入定日
及余。
求次月:
加定朔,大月二日,小月一日,皆余九百七十八,秒二千四百八十八。各以
一月迟速数,分前增、分后损其所加,为定。其入七日,余九百九十七,秒二千
三百三十九半以下者,进;其入此以上,尽全余二百四十四,秒三千五百八十三
半者,退。其入十四日,如交余及秒以下者,退;其入此以上,尽全余四百八十
九,秒千二百四十四者,进而复也。其要为五分,初则七日四分,十四日三分;
末则七日后一分,十四日后二分,虽初强末弱,衰率有检。
求月入交去日道:皆同其数,以交余为秒积,以后衰并去交衰,半之,为通
数。进则秒积减衰法,以乘衰,交法除,而并衰以半之;退者,半秒积以乘衰,
交法而一;皆加通数,秒积乘,交法除,所得以进退衰积,十而一为度,不满者
求其强弱,则月去日道数。月朔望入交,如限以上,减交日,残为去后交数;如
望差以下即为去先交数。有全日同为余,各朔辰而一,得去交辰。其月在日道里,
日应食而有不食者;月日道表在日不应食而亦有食者。
推应食不食术:
朔先后在夏至十日内,去交十二辰少;二十日内,十二辰半;一月内,十二
辰大;闰四月、六月,十三辰以上,加南方三辰。若朔在夏至二十日内,去交十
三辰,以加辰申半以南四辰;闰四月、六月,亦加四辰;谷雨后、处暑前,加三
辰;清明后、白露前,加巳半以西、未半以东二辰;春分后秋分前,加午一辰。
皆去交十三辰半以上者,并或不食。
推不应食而食术:
朔在夏至前后一月内,去交二辰;四十六日内,一辰半,以加二辰;又一月
内,亦一辰半,加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