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伏去日各十七度。
行五星法:
置星定见之前夜半日所在宿度算及分,各以定见日分加其分,满度法从度。
又以星初见去日度数,晨减、夕加之,满去如前,即星初见所在度及分。
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有小分者,各日数为母,小分满其母去从分,
分满度法从度。(其行有益疾迟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分疾益迟损之。)留
者因前,退则减之,伏不注度,顺行出斗去其分,退行入斗先加分。(讫,皆以
千四十约分,为大分,以四十一为母。)
木:初见,顺,日行万六百一十八分,日益迟六十分,一百一十四日行十九
度、万三千八百三十二分而留。二十六日乃退,日六千一百一分,八十四日退十
二度、八百四分。又留二十五日、三万七千六百一十二分、小分四,乃顺。初日
行三千八百三十七分,日益疾六十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万三千七百一十八
分而伏。
土:初见,顺,日行三千八百一十四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万八千八十二分
而留。三十八日乃退,日二千五百六十三分,百日退六度、四百六十分。又留三
十七日、三千八百四十七分乃顺,日三千八百一十三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万七千
九百九十九分,如初乃伏。
火:初见已后各如其法:
见在雨水前,以见去小寒日数,小满后,以去大暑日数;三约之,所得减日
为定日;雨水至小满,均去二十日为定日。已前皆前疾日数及度数。(各计冬至
后日数,依损益之,为定日数及度数。以度法乘定度,如定日得一,即平行一日
分,不尽为小分。)大寒至立秋差行,余平行。处暑至白露,皆去定日,定度六。
白露至寒露,初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余日及余度续同前。(置日数减一,
以三十乘之,加平行一日分,为初日分。)差行者,日益迟六十分,各尽其日度
而迟。初日行二万六百分,日益迟百分,六十日行二十四度、三万五千六百四十
分(其前疾去度六者,此迟初日加四千二百六十四分,六十日行三十度,分同。)
而留。十三日(前去日者,分、日于二留,奇纵后留。)乃退,日万二千八十二
分,六十日退十七度、四十分。又留,十二日三万九千四百六十六分。又顺,迟,
初日行万四千七百分,日益疾百分,六十日行二十四度,分同前,(此迟在立秋
至秋分加一日,行分四千二百六十四,六十日行四十度,分同前。)而后疾。
后迟加六度者,此后疾去度为定度,已前皆后疾日数及度数。其在立夏至,
小暑,日行半度,尽六十日,行三十度。小暑至立秋,尽四十日,行二十度。计
余日及度,从前法。前法皆平行。(求行分亦如前。)各尽其日度而伏。
金:晨初见,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留。九日乃顺,迟,差行,先迟
日益五百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小暑前以去芒种日数,十日减一度;立冬后以
去大雪日数,十日减一度;小暑至立冬,均减三度为定度。大雪至芒种不加减。
求初日,以三十乘度法,四十得一为平分。又以三十九乘二百五十,以减平分为
初日行分。)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小寒后十日,益日度各一,至
雨水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均至春分后十日减一,至小满,复十五日行十五度。
其后六日减一,至处暑,日及度皆尽。至霜降后,四日益一,至冬至复十五日行
十五度)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前顺迟减度者,计减数益此度为定度。求
一日行度分者,以百七十日日一度以减定度,余乘度法,如百七十得一,为一日
平行度分。)晨伏东方。夕初见,顺,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夏至前,以
见去小满日数,六日加一度;小暑后,以去立秋日数,六日加一度,夏至至小暑
均加五度,为定度。白露至清明,差行,先疾日益迟百分。清明至白露,平行,
求一日平行同,晨疾求差行,以五十乘百六十九,加之,为初日行度分。)平行,
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冬至后十日减日度各一,至启蛰九日行九度。均至
夏至后五日益一,至大暑复十五日行十五度。均至立秋后六日益一,至寒露二十
五日行二十五度。后六日减一,至大雪复十五日行十五度,均至冬至。)顺,迟,
差行,先疾,日益五百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前加度者,此依数减之,求初日
行分。如晨迟,唯减者为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