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
伏西方。
水:晨初见,留六日。顺,迟,日行万六百六十分,四日行一度。(大寒至
雨水不须此迟行。)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大寒后二日,去日度各一,
尽二十日,日及度俱尽。)疾,日行一度三万八千三百七十六分,十日行十九度,
(前无迟行者,减此分万二千七百九十二分,十日行十六度。)晨伏东方。夕初
见,顺,疾,日行一度三万八千三百七十六分,十日行十九度。(小暑至白露减
万二千七百九十二分,十日行十六度。)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大暑后
二日,去日度各一,尽二十日,日及度俱尽。)迟,日行万六百六十分,四日行
一度。(疾减万二千七百九十二分者,不须此迟。)行又留六日,夕伏西方。
推交会术:
会通,千六十四万六千七百二十九。
朔差,九十万七千五十七。
望差,四十五万三千五百二十八半。
单数,五百三十二万三千三百六十四半。
时法,三万二千六百四。
望数,五百七十七万六千八百九十三。
外限,四百八十六万九千八百三十六。
内限,千一十九万三千二百半。
中限,五百六十四万九千四百四半。
次限,千三十二万六百八十九。
推入交法:
以会通去积月,余以朔望差乘之,满会通又去之,余为所求年天正朔入交余。
求望,望数加之,满、去如前。
求次月,以朔差加之,满、去如前。
推交道内外及先后去交术:
其朔望在启蛰前,以一千三百八十乘去小寒日数;在谷雨后,以乘去芒种日
数,为气差以加之,启蛰至谷雨均加六万三千六百;满会通去之,余为定余。
(其小寒至春分,立夏至芒种,朔值盈二时已下,皆半气差而加之;二时已上,
皆不加。朔入交余如望差、望数已下,中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见十日外,
火去见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见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气差。)朔望在白露
前者,以九百乘去小暑日数;在立冬后者,以千七百七十乘去大雪日数,以减之;
白露至立冬均减五万五千,不足减者,加会通乃减之,余为定余。(朔入交余如
外限、内限已上,单数次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减气差。)定余不满单数者,
为在外;满去之,余在内。其余如望差已下、外限已上,望则月食;在内者,朔
则日食。(其余如望差已下者,即为去先交余;如外限已上者,以减单数,余为
去后交余。如时法得一,然为去交时数。)
推月食加时术:
置食定日小余,三之,如辰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即所在辰。不尽为时余,
四之,如法,无所得为辰初,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不尽者,三之,如法,
得一为强,以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强者为少弱,并少为
半弱,并半为太弱,并太为辰末。(此加时谓食时月在冲也。)
推日食加时术:
置食定日小余,秋三月,内道,去交八时已上,加二十四,十二时以加四十
八;春三月,内道,去交七时已上,加二十四。乃以三乘之,如辰法得一辰,以
命子算外,即所在辰。不尽为时余。副置时余,仲辰不满半辰,减半辰,已上去
半辰;季辰者直加半辰;孟辰者减辰法,余加半辰为差率。
又,置去交时数,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数,十
二已上从十二;以乘差率,如十四得一为时差。子半至卯半、午半至酉半,以加
时余;卯半至午半、酉半至子半,以减时余。加之,满辰法去之,进一辰,减之
若不足,退一辰,余为定时余。乃如月食法,子午卯酉为仲,辰戌丑未为季,寅
申巳亥为孟。(日出前入后各二时外,不注日食。)三乘气时法得一,命子算外
为时。
求外道日食法:
去交一时内者,食。夏去交二时内,加时在南方三辰者,食。若去分至十二
时内,去交六时内者,亦食。若去春分三日内,后交二时内,秋分三日内,先交
二时内者,亦食。先交二时内,值盈二时外,及后交二时内,值缩二时外,亦食。
(诸去交三时内,星伏如前者,食)。
求内道日不食法:
加时南方三辰,五月朔先交十三时外,六月朔后交十三时外,不食。启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