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
谷雨,先交十三时外,值缩加时在未以西者,不食。处暑至霜降,后交十三时外,
值盈加时在巳以东者,不食。
求月食分:
春后交、秋先交、冬后交,皆去不食余一时,不足去者,食既。余以三万二
百三十五为法,得一为不食分。不尽者,半法已上为半强,已下为半弱,以减十
五,余为食分。
推日食分术:
在秋分前者,以去夏至日数乘二千,以减去交余,余为不食余;不足减者,
反减十八万四千,余为不食余。(亦减望差为定法。其后交值缩,并不减望差,
直以望差为定法。)在启蛰后者,以去夏至日数乘千五百以减之;秋分至启蛰,
均减十八万四千,不足减者,如前;大寒至小满,去后交五时外,皆去不食余一
时。时差减者,先交减之,后交加之,不足减者食既;值加,先交加之,后交减
之。不足减者食。
求所起:内道西北,亏东北;外道西南,亏东南。十三分以上,正左起。
(亏皆据甚时,月则行上起。)
求日出入所在术:
以所入气辰刻及分,与后气辰刻及分相减,余乘入气日算,如十五得一,以
损益所入气,依刻及分为定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