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
小分满千四十从转分一,转分满四十一从度;去、命如前,经斗去转分十,小分
四百六十六。
求月行迟疾日转定分术:
以夜半入历日余乘转差,满周法得一为变差,以进加、退减日转分为定分。
推朔望夜半月定度术:
以定小余乘所入历日转定分,满日法得一为分,分满四十一为度,各以减加
时月所在度,即各其前夜半定度。
求次日:以日转定分加转分,满四十一从度,去、命如前;朔日不用前加。
推五星术:
木数,千七百万八千三百三十二(四分)
火数,三千三百二十五万六千二十六。
土数,千六百一十二万一千七百六十七。
金数,二千四百八十九万八千四百一十七。
水数,四百九十四万一千九十八。
木终日,三百九十八,(日分,三万七千六百一十二四分。)
火终日,七百七十九,(日分,三万九千四百六十六。)
土终日,三百七十八,(日分,三千八百四十七。)
金终日,五百八十三,(日分,三万九千二百九十七。晨见伏,三百二十七
日,分同;夕见伏,二百五十六日。)
水终日,百一十五,(日分,三万七千四百九十八。晨见伏,六十三日,分
同;夕见伏,五十二日。)
求星见术:
置通实,各以数去之,余以减数,其余如度法得一为日,不尽为日分,即所
求年天正冬至后晨平见日及分。(其金、水,以夕见伏日去之,得者余为夕平见
日及分。)
求平见见月日:置冬至去朔日数及分,各以冬至后日数及分加之,分满度法
从日,起天正月,依大小去之,不满月者为去朔日,命日算外,即星见所在月日
及分。
求后见:各以终日及分加之,满去如前。(其金、水各以晨夕加之,满去如
前,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木:平见在春分前者,以三千三百四十乘去大寒后十日数,以加平见分,满
法去之,以为定见日及分。立秋后者,以四千二百乘去寒露日,加之,满同前。
春分至清明均加四日,后至立夏五日,以后至芒种加六日,均至立秋。小雪前者,
以七千四百乘去寒露日数,以减平见日分;冬至后者,以八千三百乘去大寒后十
日数,以减之;小雪至冬至均减八日,为定日数。初见伏去日各十四度。
火:平见在雨水前,以二万六千八百八十乘去大寒日数;在立夏后,以万三
千四百四十乘去立秋日数,以加见日分,满去如前;雨水至立夏,均加二十九日。
小雪前,以万一千五百八十乘去处暑日数;冬至后,以三万四千三百八十乘去大
寒日数,满去如前,以减之;小雪至冬至,均减二十五日。初见伏去日各十七度。
土:平见在处暑前,以万二千三百七十乘去大暑日数;白露后,以八千三百
四十乘去霜降日数,以加见日分,满去如前;处暑至白露均加九日。小寒前,以
四千九百八十乘去霜降日数,小寒至立春均减九日,立春后减八日,启蛰后去七,
气别去一,至谷雨去三,夏至后十日去一,至大暑去尽。初见伏去日各十七度。
金:晨平见,在立春前者,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小寒日数小满后,以四千一
百二十乘去夏至日数,以加见日分,满去如前立春至小满均加三日。立秋前,以
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小暑日数,小雪后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冬至日数,满去如前,
以减之,立秋至小雪均减三日。夕平见,在启蛰前,以六千三百九十乘去小雪日
数。清明后,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芒种日数,满去如前,以减之,启蛰至清明均
减九日。处暑前,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夏至日数;寒露后,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
大雪日数;以加之,处暑至寒露均加九日。初见伏去日各十一度。
水:晨平见,在雨水后、立夏前者,应见不见。启蛰至雨水,去日十八度外、
四十六度内,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见;无者不见。立夏至小满,去
日度如前,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见;无者亦不见。从霜降至小雪加
一日,冬至至小寒减四日,立春至雨水减三日。冬至前,一去三,二去二,三去
一。夕平见,在处暑后、霜降前者,应见不见。立秋至处暑,夕有星,去日如前
者,见;无者亦不见。霜降至立冬,夕有星,去日如前者,见;无者亦不见。从
谷雨至夏至,减二日。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