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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七 志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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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上。

    蔀法,一十万二千九百六十。

    章岁,四百二十九。

    章月,五千三百六。

    通月,五百三十七万二千二百九。

    日法,一十八万一千九百二十。

    斗分,二万五千六十三。

    会月,一千二百九十七。

    会率,二百二十一。

    会数,一百一十半。

    会分,一十一亿八千七百二十五万八千一百八十九。

    会日法,四千二十万四千三百二十。

    会日,百七十三。

    余,五万六千一百四十三。

    小分,一百一十。

    交法,五亿一千二百一十万四千八百。

    交分法,二千八百一十五。

    阴阳历,一十三。

    余,十一万二百六十三。

    小分,二千三百二十八。

    朔差,二。

    余,五万七千九百二十一。

    小分,九百七十四。

    蚀限,一十二。

    余,八万一千三百三。

    小分,四百三十三半。

    定差,四万四千五百四十八。

    周日,二十七。

    余,一十万八百五十九。(亦名少大法)

    木精曰岁星,合率四千一百六万三千八百八十九。

    火精曰荧惑,合率八千二十九万七千九百二十六。

    土精曰镇星,合率三千八百九十二万五千四百一十三。

    金精曰太白,合率六千一十一万九千六百五十五。

    水精曰辰星,合率一千一百九十三万一千一百二十五。

    张宾所创之历既行,刘孝孙与冀州秀才刘焯,并称其失,言学无师法,刻食

    不中,所驳凡有六条:其一云,何承天不知分闰之有失,而用十九年之七闰。其

    二云,宾等不解宿度之差改,而冬至之日守常度。其三云,连珠合璧,七曜须同,

    乃以五星别元。其四云,宾等唯知日气余分恰尽而为立元之法,不知日月不合,

    不成朔旦冬至。其五云,宾等但守立元定法,不须明有进退。其六云,宾等唯识

    转加大余二十九以为朔,不解取日月合会准以为定。此六事微妙,历数大纲,圣

    贤之通术,而晖未晓此,实管窥之谓也。若乃验影定气,何氏所优,宾等推测,

    去之弥远。合朔顺天,何氏所劣,宾等依据,循彼迷踪。盖是失其菁华,得其糠

    粃者也。又云,魏明帝时,有尚书郎杨伟,修《景初历》,乃上表立义,驳难

    前非,云:“加时后天,食不在朔。”然观杨伟之意,故以食朔为真,未能详之

    而制其法。至宋元嘉中,何承天著历,其上表云:“月行不定,或有迟疾,合朔

    月食,不在朔望,亦非历之意也。”然承天本意,欲立合朔之术,遭皮延宗饰非

    致难,故事不得行。至后魏献帝时,有龙宜弟复修延兴之历,又上表云:“日食

    不在朔,而习之不废,据《春秋》书食,乃天之验朔也。”此三人者,前代善历,

    皆有其意,未正其书。但历数所重,唯在朔气。朔为朝会之首,气为生长之端,

    朔有告饩之文,气有郊迎之典,故孔子命历而定朔旦冬至,以为将来之范。今孝

    孙历法,并按明文,以月行迟疾定其合朔,欲今食必在朔,不在晦、二之日也。

    纵使频月一小、三大,得天之统。大抵其法有三,今列之云。

    第一,勘日食证恒在朔。

    引《诗》云:“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今以甲子元历术推算,

    符合不差。《春秋经》书日食三十五。二十七日食,经书有朔,推与甲子元历不

    差。八食,经书并无朔字。《左氏传》云:“不书朔,官失之也。”《公羊传》

    云:“不言朔者,食二日也。“《穀梁传》云:“不言朔者,食晦也。”今以甲

    子元历推算,俱是朔日。丘明受经夫子,于理尤详,《公羊》、《穀梁》皆臆说

    也。

    《春秋左氏》隐公三年二月己巳,日有食之。(推合己巳朔)

    庄公十八年春三月,日有食之。(推合壬子朔)

    僖公十二年三月庚午,日有食之。(推合庚午朔)

    十五年夏五月,日有食之。(推合癸未朔)

    襄公十五年秋八月丁巳,日有食之。(推合丁巳朔)

    前、后汉及魏、晋四代所记日食,朔、晦及先晦,都合一百八十一,今以甲

    子元历术推之,并合朔日而食。

    前汉合有四十五食。(三食并先晦一日,三十二食并皆晦日,十食并是朔日)

    后汉合有七十四食。(三十七食并皆晦日,三十七食并皆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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