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志
(案:《刑法志序》,原本阙佚。)
梁太祖开平三年十一月,诏太常卿李燕、御史萧顷、中书舍人张兖、户部侍
郎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共删定律令格式。四年十二月,宰臣薛贻
矩奏:“太常卿李燕等重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目录一十三卷,
律疏三十卷,凡五部一十帙,共一百三卷。敕中书舍人李仁俭诣阁门奉进,伏请
目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颁下施行。”从之。(原注:是时,大理卿李保
殷进所撰《刑律总要》十二卷。)
唐庄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台奏:“当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书,自朱温
僣逆,删改事条,或重货财,轻入人命,或自循枉过,滥加刑罚。今见在三司收
贮刑书,并是伪廷删改者,兼伪廷先下诸道追取本朝法书焚毁,或经兵火所遗,
皆无旧本节目。只定州敕库有本朝法书具在,请敕定州节度使速写副本进纳,庶
刑法令式,并合本朝旧制。”从之。未几,定州王都进纳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
八十六卷。二年二月,刑部尚书卢价奏,纂集《同光刑律统类》凡一十三卷,上
之。
周太祖广顺元年六月,敕侍御史卢亿、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议
定重写法书一百四十八卷。先是,汉隐帝末,因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
律令格式、统类编敕,凡改点画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有四,以晋、汉及国初事
关刑法敕条,凡二十六件,分为二卷,附于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命省、
寺行用焉。(《宋史》:卢亿,周初为侍御史,汉末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
奏重写律令格式、统类编敕,乃诏亿与刑部员外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加议定旧
本,以京兆府改同五府,开封、大名府改同河南府,长安、万年改为次赤县,开
封、浚仪、大名、元城改为赤县,又定东京诸门薰风等为京城门,明德等为皇城
门,启运等为宫城门,升龙等为宫门,崇元等为殿门,庙讳书不成字,凡改点画
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有四。又以晋、汉及周初事关刑法敕条者,分为二卷,附
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诏行之。)
二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准元年正月五日赦书,今后应犯窃盗赃及和奸者,
并依晋天福元年已前条制施行。诸处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其余罪并不籍没家
产、诛及骨肉,一依格令处分者。请再下明敕,颁示天下。”乃下诏曰:“赦书
节文,明有厘革,切虑边城远郡,未得审详,宜更申明,免至差误。其盗贼,若
是强盗,并准自来格条断遣;其犯窃盗者,计赃绢满三匹已上者,并集众决杀,
其绢以本处上估价为定,不满三匹者,等第决断。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坐
杀,妇人不坐;其犯和奸者,并准律科断,罪不至死。其余奸私罪犯,准格律处
分。应诸色罪人,除谋反大逆外,其余并不得诛杀骨肉、籍没家产。”先是,晋
天福中敕,凡和奸者,男子妇人并处极法,至是始改从律文焉。
世宗显德四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
繁细,使人难会,兼前后敕格,互换重叠,亦难详定。宜令中书门下并重删定,
务从节要,所贵天下易为详究者。伏以刑法者御人之衔勒,救弊之斧斤,故鞭扑
不可一日弛之于家,刑法不可一日废之于国,虽尧、舜淳古之代,亦不能舍此而
致理矣。今奉制旨删定律令,有以见圣君钦恤明罚敕法之意也。窃以律令之书,
政理之本,经圣贤之损益,为古今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今朝廷之所行
用者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
中统类》一十二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
出于此。律令则文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检阅者或有疑误。
加之边远之地,贪猾之徒,缘此为奸,浸以成弊。方属盛明之运,宜申画一之规,
所冀民不陷刑,吏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圣旨施行,仍差侍御史知杂事张湜、
太子右庶子剧可久、殿中侍御史帅汀、职方郎中邓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
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一
十人,编集新格,勒成部帙。律令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
事删除。止要谐理省文,兼且直书易会。其中有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