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当,便于古而不便于今,
矛盾相违,可于此而不可于彼,尽宜改正,无或牵拘。候编集毕日,委御史台、
尚书省四品以上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奏取进止。”诏
从之。自是湜等于都省集议删定,仍令大官供膳。
五年七月,中书门下奏:“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奉诏编集刑书,悉有
条贯,兵部尚书张昭等一十人,参详旨要,更加损益。臣质、臣溥据文评议,备
见精审。其所编集者,用律为正;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
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与该说未尽
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朱字训释。至于朝
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所冀发函展卷,纲目无遗,究本
讨源,刑政咸在。其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刑名之要,尽
统于兹,目之为《大周刑统》,欲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
、《开成格》、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
三司临时条法,州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
条件,望令本司删集,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敕宜依,仍颁行天下。乃赐侍御
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各银器二十两,杂彩三十匹,赏删定《刑统》之劳也。
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敕:“应御史台河南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见禁
囚徒,据罪轻重,限十日内并须决遣申奏。仍委四京、诸道州府,见禁囚徒,速
宜疏决,不得淹停,兼恐内外形势官员私事寄禁,切要止绝,俾无冤滞。”三年
五月己未,敕:“三京、诸道州府,所禁罪人,如无大过,速令疏决,不得淹滞。”
六月甲寅,敕:“刑以秋冬,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滞淹。若或十人之中,
止为一夫抵死,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
罪无轻重,并宜各委本司,据罪详断申奏,轻者即时疏理,重者候过立春,至秋
分然后行法。如是事系军机,须行严令,或谋恶逆,或畜奸邪,或行劫杀人,难
于留滞,并不在此限。”
天成元年十一月庚申,敕:“应天下州使系囚,除大辟罪以上,委所在长吏,
速推勘决断,不得傍追证对,经过食宿之地,除当死刑外,并仰释放,兼不许惩
治。”二年春。左拾遗李同上言:“天下系囚,请委长吏逐旬亲自引问,质其罪
状真虚,然后论之以法,庶无枉滥。”从之。六月,大理少卿王郁上言:“凡决
极刑,合三覆奏,近年以来,全不守此。伏乞今后前一日令各一覆奏。”奉敕宜
依。八月,西京奏:“奉近敕,在京犯极刑者,令决前一日各一覆奏,缘当府地
远,此后凡有极刑,不审准条疏覆奏。”奉敕旨:“昨六月二十日所降敕文,只
为应在洛京有犯极刑者覆奏,其诸道已降旨命,准旧例施行。今详西京所奏,尚
未明近敕,兼虑诸道有此疑惑,故令晓谕。”十月辛丑,德音:“为政之要,切
在无私;听讼之方,惟期不滥。天下诸州府官员,如有善推疑狱及曾雪冤滥兼有
异政者,当具姓名闻奏,别加甄奖。”
长兴元年二月,制曰:“欲通和气,必在伸冤;将设公方,实资奖善。州县
官僚能雪冤狱活人生命者,许非时选,仍加阶超资注官,与转服色,已著绯者与
转兼官。”二年二月辛亥,敕:“朕猥以眇躬,荐承鸿业,念彼疲瘵,劳于寐兴。
或虑官不得人,因成紊乱;或虑刑非其罪,遂至怨嗟。王化所兴,狱讼为本,苟
无训励,必有滞淹。近日诸道百姓,或诸多违犯,或小可斗争。官吏曲纵胥徒,
巧求瑕衅。初则滋张节目,作法拘囚;终则诛剥货财,市恩出拔。外凭公道,内
循私情,无理者转务迁延,有理者却思退缩。积成讹弊,渐失纪纲。自今后切委
逐处官吏州牧县宰等,深体余怀,各举尔职。凡关推究,速与剸裁。如敢苟纵依
违,遂成枉滥,或经台诉屈,或投匦申冤,勘问不虚,其元推官典并当责罚,其
逐处观察使、刺史,别议朝典。宜令诸道州府,各依此处分,所管属郡,委本道
严切指挥。”八月丁卯,敕:“三京、诸道州府刑狱,近日访闻,依前禁系人,
多不旋决,诸道宜令所在各委长吏,专切推穷,不得复有滞淹。”
四月,前濮州录事参军崔琮上言:“诸道狱囚,恐不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