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的昏官,他们的断案水准页是相差十万八千里啊!
李觏在力主不得滥用刑的同时,说明了用刑得当的重要性、必要性。他认为,该刑者刑,该罪者罪,惩恶护善,亦是顺天之意,合民之情。如果君主一味地推行其不忍人之心,则人无有可戮,罪无有可罚,亦是不可以的。他说:君之于民,犹亲之于子也。亲则不忍其子,君焉得忍其民哉?推其不忍之心,则人无有可戮,罪无有可刑,王欲赦之,固其理也。然而天讨有罪,王者奉之以作五刑。刑者非王之意,大之意也。非天之意,天下之人之意也。杀人者死,而民犹有相杀;伤人者刑,而民犹有相伤。苟有以不忍而赦之,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杀伤之者无以惩其恶,被杀伤者无以伸其冤。此不近于帅贼而攻人者乎?这是说,对那些害人者的罪人,要予以惩处,伤人者处刑,杀人者处死,这是合乎古圣王之法,合乎天意,顺乎民意的,也是理所当然的。相反,对恶人不能惩其恶,使被害者不能伸冤报仇,这就等于帅贼人而攻好人。
李觏在上张惩恶护善,该判则判,该杀则杀的同时,还提出对犯罪分子不得随意赦免罪刑和实行以金钱赎罪的主张。他认为,要正刑法,就必须做到严肃认真,有罪该诛者则诛,有罪不该赦者则不能赦。“情可赦者则赦,情不可赦者则不能赦”。如果有罪不刑,不该赦者而赦,就是“养稂莠”,“害禾稼”,“惠奸宄”,“贼良民之甚者”。因此“不可不慎也。”李觏说:昔王符有言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赎。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其论甚详,前哲称之。然今日之事又甚于古,且国之大祀皆有期日,天下所与知也。必以是时而赦,是启人以恶也。挟其奸邪,以逞其欲,脱身而行,避吏幽远,天波一洒,复为编户者,所至而见也。何百神受职之年,有椎埋为奸之弊?商旅或不敢越疆,孤嫠或不敢出户,此冥冥之民无告之甚也。又衣冠子孙,负势驰骋,禽虏下户,贪暴无厌,己之赎金无穷,而人之肌肉有尽,孰能以敲扑之苦,易铢两之罚哉?此又冥冥之民无告之甚也。与其赦之,昌若使畏而不犯?与其赎之,曷若使耻而不为?幸赦而好,卒以不悛,人鬼以怒,死亡以亟,非所以恤之也。幸赎而恶,终以不悔,辱其祖考,堕其门阀,非所以优之也。李觏认识到封建社会的统治者,有时为了保护有权有势又有钱的坏人、罪犯,而赦兔他们的罪行,尤其是那些有钱的达官显贵,凭藉大量的金钱就能赎罪、买命。因此,李觏提出不能随意多次赦罪,更不能以金钱赎罪。其理由是:第一,自古以来就是“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如果不分是非的以不忍人之心而赦兔有罪之人,实行“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就必然造成“杀伤之者无以惩其恶,被杀伤者无以伸其冤”的局面,这就是帅坏人伤好人。发展下去则是使恶人猖狂而善人遭殃。第二,如果实行以金钱赎买罪恶,就会更加促使那些衣冠子孙,仗势欺人,擒虏民众,贪暴无穷,伤害庶人。因为他们拥有无数的金钱,即使无故敲朴下户之肌肉。犯了罪恶,也可以用金钱赎罪。其结果会更加助长他们的嚣张气焰,使人民深受其害。第三,以金钱赎罪,还会使那些衣冠子孙变坏。因为他们凭藉自己家族敲剥的万贯金钱可以赎掉自己的罪恶,即使犯罪赎后,也不会痛改前非。相反,将使他们屡教不改,一犯再犯,最终毁坏其家族的门阀地位。基于这种认识,李觏主张量罪用刑,依法判罪,不得以金钱赎罪。李觏的这个主张是非常有道理的。
李觏在看到当时“宪章烦密,官吏在酷,杀戮无数,而时发赦宥以为爱人之命”的现实,而主张“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的同时,又重礼治、教化。他认为,只有礼治,实行教化,使人为善不为恶,才是治本的办法。所以他贵礼义,并批评贵刑法的俗士之论。他说:夫俗士之论,未有不贵刑法而贱礼义也。以为天下之大,可域之于圄犴也;群生之重,可摩之以刀锯也。闻有称王道诵教典也,则众共笑之矣。必谓杀之而不惧,尚何有于教化平?是皆不睹圣人之情者也。独不知教夫而后恶,化成而后刑,刑所以不胜恶也。善观民者,见刑之不胜恶也,则反之曰是教之罪也。焉可以刑不胜恶而谓教益不可用也。李觏从教化成善的思想出发,肯定教育使人成善的作用,主张教而后诛,反对不教而诛。因为“人为万物之灵”者,只要善于教化,就能使之向善、为善,只有教化亦还为恶者,才可以施以刑罚。这才符合先王之道和万民之情,动辄刑罚,滥用刑罚,则“去先王远矣”,所以李觏主张“刑禁”,并写了《刑禁》六篇,阐发他的思想主张,这些思想不乏合理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