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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觏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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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政治思想 三、一致于法的法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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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犯法必究,犯罪必刑。因此,要“正刑法”。

    李觏指出,明君贤主要想治国守国,驾驭群臣,统治万民,不被人篡权乱国,就要依法办事,不避亲疏,不分贵贱。所以说:夫守国在政,行政在人。人不忠而乱乎政,政乱则国将从之。而且以不诛为仁,是轻国而重仁也。故明主持法以信,驭臣以威。信著则法行,威克则臣惧。法行臣惧,而后治可图也。在李觏看来,“仁者”都知道爱人,爱人是爱善,不是爱恶;爱众,不是爱寡。爱人要有爱人之术、爱人之方。如果不懂爱人之术、爱人之方,而不分善恶、好坏地爱一切人,结果使少数的恶人、坏人也得到保护,这不是“仁者”之“爱人”,而是佛教之“慈悲”,墨子之“兼爱”的流弊,不是儒家圣人所讲的“仁”,真正的“仁者”所说的“仁”,是“爱善不爱恶,爱众不爱寡”,对少数的恶人、坏人,要施以刑法、诛杀,从而保护众人、好人。李觏的这些法制主张是针对当时的豪门大族,皇亲国戚,百官群臣的贪赃在怯,徇私乱法,犯罪避法,以法害民的实际而提出的。这是对“刑不上大夫”传统观念的抗争,也是为中小地主阶级争取政治权力而限制豪门大族特权的法制措施,对广劳动者也是有利的。

    李觏还针对当时苛政猛于虎的现实,提出“政不可以峻刻也。虽不可过,亦不可未至而止也”的主张。这是说,仁君行政执法,既不能峻刻、大过,也不能过宽、不及,要适度、适中。要因地制宜,适时而变,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结合,宽猛相济。不能执一御万,胶柱鼓瑟,一成不变。李觏还说:刑罚之行尚矣,积圣累贤未有能去者也。非好杀人,欲民之不相杀也;非使畏己,欲民之自相畏也。然而宪令所加,宽猛或异,苟夫权时之制,则致远恐泥矣。一曰:刑新国用轻典。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用轻法者,为其民未刁于教。二曰: 刑平国用中典。平国,承平守成之国。用中典者,常行之法。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乱国,篡弑叛逆之国。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盖四海之内,千八百国,国政或异,人心岂同?苟执一以御之,是胶柱而鼓瑟,欲尽五声之变不可得也。法律规定的条文、律令,人人都必须遵守执行,但是在执法施行的过程中,既要对一切犯法作恶的人量刑处罪,又要根据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处罪。李觏指出,要分别三种情况,依时间不同、国家不同、形势不同,而采用轻典、中典、重典。对那些新辟地立国的用轻典。因为这些新国,其民居处未安,衣食不足,不习教化,君臣之义不巩固,上下之情不相通。因而必须用轻刑,否则会像惊走鱼鸟之聚一样使民离散。对那些承千守成之国,人备有其业,事各有其制,有常行之法的应施用中刑,不然缓了将放纵罪犯,急了要扰乱人民。至于那些乱国,篡弑叛逆之国,纪纲大坏,风俗大恶,强弱相胜,众寡相暴,则必须用重刑,否则羊狠狼贪,无法制驭。李靓的这些区别不同情况,使用不同刑法的主张,有一定的合理处。其目的是治理国家,稳定民心,劝民守业,以救生民。所以说:“王法必本于农。嗟乎!衣食之急,生民之大患也,仁君善吏所宜孳孳也。”李觏的医国救民之意,处处显现。

    李觏主张用刑适度,既不能过宽,又不可过猛,要宽猛相济,宽猛并行,二者都不可偏废。这样才能使天下太平,百姓康阜。所以说:仲尼曰:“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盖言宽猛不可偏任也。失之于宽,则济以猛。失之于猛,则济以宽。宽猛并行,然后为治也。何谓宽猛并行哉?于善则宽,而于恶则猛也。明主诚宜处宽猛之用,以命群吏,谨察其所为,而废兴之,则治道一致而百姓阜康矣。量刑定罪要十分慎重,要广询于众,明察真情。然后再根据法律,视其罪行轻重判处,切不可情况不明,罪行不清,证据不确,就急忙判处。李觏主张,对犯人一般不要伤残其肢体,刺刻其肌肤,造成终身残废和痛苦。尤其是判处刑杀之罪,更要慎之又慎,要做到“群臣、群吏、万民之同意”后,才可处死。因为凡有血气之类,没有不爱其生命者,即使对于牛羊狗猪之类的动物,也不应兀故随便杀死牠们,更何况“人为万物之灵”了。父母生之、育之,使其长大后,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如果施以极刑,则不能报答父母的恩情,即使断肢体、刻肌肤,也要造成终身残废,痛苦不已。因此,万万不能不加慎重地施以肉刑、极刑。

    李觏以古代圣王为例,说明古之圣王有事与天下万民共同决定。广询于众,经过群臣。群吏、万民同意,然后刑杀。可是后世之官,却“往往自用,同官为僚,或疑其卖己,闭口不与论职事”,更不要说征询万民了。他们“断狱弊讼一出,其臆如是”,由此造成了滥刑乱杀。李觏面对当时封建专制制度的残酷统治,昏官庸吏滥刑无辜、舞弊断狱,冤狱累出的社会政治现实,而主张慎重用刑、广询细查,再依法用刑。他打出古代圣王审慎断刑的旗号,说明圣王在刑人之罪时,都极为审慎,广询博听,察国中之实,听朝野之议,然后才量刑定罪。同时,他主张对那些重罪者,要“不亏其体”,免得造成终身残废,带来无限的痛苦。对照古代圣王,看看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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