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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觏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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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政治思想 三、一致于法的法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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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觏为了维护赵宋王朝的封建统治,挽救其“一旦之忧”,除了提出“通变救弊之术”外,还提出了“正刑法”,“除盗贼”的法制观点。

    李觏认为,盗贼虽然不能祸乱整个天下,但是却能招致整个天下之祸。

    他们杀人以求食,人们虽然仇恨他们,可是却不会祸乱整个天下。但由于盗贼多了,杀人亦多,因而仇恨的人亦越来越多,仇恨者却不能报仇。在这种情况下,奸雄乘机而起,并以除盗诛贼为民报仇之名,去剿灭盗贼,借以笼络天下民心,收取天下之权,于是便与君主分庭抗礼,祸乱天下。其实是盗贼引起奸雄,奸雄利用盗贼。要从根本上除掉国家的祸患,就必须“除盗贼”,“防奸雄”。因为他们是祸国殃民的两种互相依存、互相利用的恶势力。所以必须从根本上铲除他们。由这个思想出发,李觏提出了他的法制思想。李觏首先说明了刑法的起源。他认为,古代先哲圣王制定刑法不是为了杀人,而是为了生人;不是想作威,而是为作福。就是说,在远古时代,由于人们群分之后,而相争相害,为了保护人类的牛存,使之下相贼害,于是古圣先工们制定了刑法,刑法之所以产生是为了以刑止刑,以杀止杀,以刑禁恶,解救生民,这便是刑法产生的原因。李觏具体探讨和论证了这个问题。他说:窃迹古先哲王之制刑法,非耆杀人,乃以生人也;非欲作威,乃以作福也。夫物生有类,类则有群,群则相争,争则相害。是以强者胁弱,众者暴寡,智者诈愚,勇者苦怯。或则以杀,或则以伤。不有王者作,人之相食且尽矣。故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耀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朴。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杀人者死,然后人莫敢杀;伤人者刑,然后人莫敢伤,弱寡愚怯之民,有所赖矣。故曰:鞭朴不可弛于家,刑罚不可废于国,征伐不可僵于天下也。若日有赦焉,有赎焉,是皆仁者之过也。李觏认为,伴随人类的进化、发展,人类之初便分为部落群体,人类有了群分之后,群与群之间发生了争夺,相互贼害,强者胁迫弱者,众者欺负寡者,智者诈骗愚者,勇者困苦怯者。互相之间,不是杀戮,就是伤害。为了制止这种现象的发展、恶化,于是先哲圣王就制定了刑法,根据不同的罪行,给予不同的判处,这样就使人们不能互相残杀、伤害。实行了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之后,使强、众、智、勇之民,不敢杀伤弱、寡、愚、怯之民,这就保护了人类的生存、繁衍。李觏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也不可能解决刑法的产牛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阶级对立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产生的这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问题。但是,他的确认识到刑法是在人类群分之后,为了保护人类,保护弱者,制止暴行而产生的,这个见解有相当的合理因素,不失为智者之见。

    李觏继承了先秦法家的“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提出了“一致于法”的法治主张。我们知道,先秦时代的法家,为了新兴地主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反对奴隶主贵族阶级“刑不上大夫”的主张,而要求实行法治,以法治国,赏罚分明,不分贵贱,一断于法。韩非子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司马迁在评论先秦法家的有关思想时,说:“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有罪者罚,有功者赏。

    李觏继承和发展了法家的这些思想,针对宋王朝“法禁怯不禁豪”的保护豪门大族特权的法律措施,依据历史上的先工之制,论证了庶民也应当与贵族在法律面前都具有相同平等的地位,说明了王于犯法应与民同罪的道理。他说:“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士加明桔以适市而刑杀之。几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帅氏,以待刑杀。”由此观之,先王之制虽同族,虽有爵,其犯法当刑,与庶民无以异也。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杀,是为君者私其亲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杀,是为臣者私其身也。君私其亲,臣私其身,君臣皆自私,则五刑之属三千止谓民也。赏庆则贵者先得,刑罚则贱者独当,上不媿于下,下不平于上,岂适治之道邪?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法律是天下所共有的,是众人所共守的,是从天子、王族到有爵位的贵者以至于万民的贱者,都要共同遵守的准绳。不论是天子及其同族,还是有功受爵者,只要犯法,就应处罪,量罪刑罚,与庶民无异,任何人都不能例外,都不能逃脱刑法的制裁。只有秉公执法,不避其亲,不私其身,该赏者赏,该罚者罚,方可使政治清平,万民和悦。如果赏庆之好处贵者先得,刑罚之坏事贱者独当,必然造成上下不平,好坏不分,国家就不可能治理得好。为了施行治世之道,治理好国家,管理好民众,李觏主张在刑法中规定,在执法中实行“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不论何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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