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命也。如是则无旷官矣!认识人、选取人、任用人,是看“言”,还是看“行”?
李觏主张“试之以事”,看其事功、能力,而取之、任之,这仲重事功的观点,与其重习行的认识论是一致的,当然也是可取的。
李觏的上述认识方法、原则,是针对当时社会积弊有感而发的。在他看来,当时社会现实是言行不一,言不由衷,师非其师,士作其士。他说:“孔子之言满天地,孔子之道未尝行。师其言不师其道。故得其言者为富贵,得其道者为贫夫。悲夫!”面对这种悲痛局面,李觏慨然道:“夫士者,众之所仰望也。服儒衣,读儒书,而躬小人之行,是涂民耳目也。士之不听,师非其师也。师之不才,学校不修之过也。”李觏指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师非其师,学校不修之外,还有其认识论原因:言一也,而所由生者异。或生于心,或生于耳。生于心者,帅志而言,言则必形于事;生于耳者,剽人之言,施之事则悸矣。这是说,人的言论是由两种途径产生的,一是出于自己的心思,表达自己的意志,这种言论就会"形于事",在所做的事情中表现出来;另一种是听别人说的,人云亦云,随人说和,这种言论不会在做事中体现,而与事实相悖。李觏进一步指出,造成这种言行不一、与事相悖的根本原因,是在上者“好言”而“不试之以事”所致。所以说:“上不好言,则利不在言,言者皆志也;上之好言,则言可近利,无志者亦言矣。抄占书,略今文,变白为素,析一为二,以希世愿用,一易其褐,则言且忘矣,何有干事?”为了解决言行不一的问题,做到言行一致,以能取官,就必须“试之以事”。“试之以事”就会在履事的实践中,考察一个人的实际工作能力,防止那些巧言令色的佞邪之人取得官爵,从而欺君罔上,涂民耳目。李觏的"试之以事"的观点,不仅具有认识论上的方法论意义,而且具有止险救弊的实际意义。
李觏还指出,有些事物由于被现象或假象所蒙蔽,使其真相本质一时没有显露或暴露出来,人们虽然与之接触,以至与之共处,但是,却不能马上认识,只有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当其本质暴露时,人们才能知之、明之。比如人们对盗好的认识,就是这样。李觏说:盗之未泄也,日与之接,而不知其盗;奸之未露也,日与之居,而不知其奸。衣缨言动与人同,而盗奸在其心,知之固未易也。及夫赃出械见,刑杀于市,而众人皆知其盗;谋行乱作,国家敝败,而后世皆知好。知其盗,非众之智,由狱吏之谳也;知其奸,非后之贤,由史臣之笔也。李觏的这个思想,是符合人的认识规律的。因为客观事物有一个发展过程,人对它同样亦有一个认识过程,即由不知到知,由知之少到知之多,山知之浅到知之深的认识过程。对人的认识亦如此。一个盗贼、奸人,当其罪恶本质没有泄露、败露之前,他们的一切行动都与常人无异,因此人们不可能认识他们的真正面目,而被现象或假象掩蔽着,当其罪行败露后,人们才可能认识,所以后世人对前代人的认识才是清楚的。虽然,在客观事物发展的过程中,某些事物的本质暂时被现象、假象掩饰着,但是,终究是要暴露的,人们要认识到假象是对本质的歪曲反映,现象是反映本质的。因此,人们要透过现象认识本质,戳穿假象,揭露本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认识事物发展的规律、趋势,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因势利导,治国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