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是以人戴君如日月,亲君如
父母,用此术也。是为人主之权。
今之钱,即古之下币也。陛下若舍之任人,则上无以御下,下无以事上,其
不可一也。夫物贱则伤农,钱轻则伤贾。故善为国者,观物之贵贱,钱之轻重。
夫物重则钱轻,钱轻由乎物多,多则作法收之使少;少则重,重则作法布之使轻。
轻重之本,必由乎是,奈何而假于人?其不可二也。夫铸钱不杂以铅铁则无利,
杂以铅铁则恶,恶不重禁之,不足以惩息。且方今塞其私铸之路,人犹冒死以犯
之,况启其源而欲人之从令乎?是设陷阱而诱之入,其不可三也。夫许人铸钱,
无利则人不铸,有利则人去南亩者众。去南亩者众,则草不垦,草不垦,又邻于
寒馁,其不可四也。夫人富溢则不可以赏劝,贫馁则不可以威禁。法令不行,人
之不理,皆由贫富之不齐也。若许其铸钱,则贫者必不能为。臣恐贫者弥贫而服
役于富室,富室乘之而益恣。昔汉文之时,吴濞),诸侯也,富埒天子;邓通,
大夫也,财侔王者。此皆铸钱之所致也。必欲许其私铸,是与人利权而舍其柄,
其不可五也。
陛下必以钱重而伤本,工费而利寡,则臣愿言其失,以效愚计。夫钱重者,
犹人日滋于前,而炉不加于旧。又公钱重,与铜之价颇等,故盗铸者破重钱以为
轻钱。钱轻,禁宽则行,禁严则止,止则弃矣,此钱之所以少也。夫铸钱用不赡
者,在乎铜贵,铜贵,在采用者众。夫铜,以为兵则不如铁,以为器则不如漆,
禁之无害,陛下何不禁于人?禁于人,则铜无所用,铜益贱,则钱之用给矣。夫
铜不布下,则盗铸者无因而铸,则公钱不破,人不犯死刑,钱又日增,末复利矣。
是一举而四美兼也,惟陛下熟察之。
时公卿群官,皆建议以为不便。事既不行,但敕郡县严断恶钱而已。
至天宝之初,两京用钱稍好,米粟丰贱。数载之后,渐又滥恶,府县不许好
者加价回博,好恶通用。富商奸人,渐收好钱,潜将往江淮之南,每钱货得私铸
恶者五文,假托官钱,将入京私用。京城钱日加碎恶,鹅眼、铁锡、古文、綖
环之类,每贯重不过三四斤。十一载二月,下敕曰:“钱货之用,所以通有无;
轻重之权,所以禁逾越。故周立九府之法,汉备三官之制。永言适便,必在从宜。
如闻京师行用之钱,颇多滥恶,所资惩革,绝其讹谬。然安人在于存养,化俗期
于变通,法若从宽,事堪持久。宜令所司即出钱三数十万贯,分于两市,百姓间
应交易所用钱不堪久行用者,官为换取,仍限一月日内使尽。庶单贫无患,商旅
必通。其过限辄违犯者,一事已上,并作条件处分。”是时京城百姓,久用恶钱,
制下之后,颇相惊扰。时又令于龙兴观南街开场,出左藏库内排斗钱,许市人博
换。贫弱者又争次不得。俄又宣敕,除铁锡、铜沙、穿穴、古文,余并许依旧行
用,久之乃定。
乾元元年七月,诏曰:“钱货之兴,其来久矣,代有沿革,时为重轻。周兴
九府,实启流泉之利;汉造五铢,亦弘改铸之法。必令小大兼适,母子相权。事
有益于公私,理宜循于通变。但以干戈未息,帑藏犹虚,卜式献助军之诚,弘羊
兴富国之算,静言立法,谅在便人。御史中丞第五琦奏请改钱,以一当十,别为
新铸,不废旧钱,冀实三官之资,用收十倍之利,所谓于人不扰,从古有经。宜
职于诸监别铸一当十钱,文曰“乾元重宝”。其开元通宝者依旧行用。所请采铸
捉搦处置,即条件闻奏。”二年三月,琦入为相,又请更铸重轮乾元钱,一当五
十,二十斤成贯。诏可之。于是新钱与乾元、开元通宝钱三品并行。寻而谷价腾
贵,米斗至七千,饿死者相枕于道。乃抬旧开元钱以一当十,减乾元钱以一当三
十。缘人厌钱价不定,人间抬加价钱为虚钱。长安城中,竞为盗铸,寺观钟及铜
象,多坏为钱。奸人豪族犯禁者不绝。京兆尹郑叔清擒捕之,少不容纵,数月间
搒)死者八百余人。人益无聊矣。
上元元年六月,诏曰:“因时立制,顷议新钱,且是从权,知非经久。如闻
官炉之外,私铸颇多,吞并小钱,逾滥成弊。抵罪虽众,禁奸未绝。况物价益起,
人心不安。事藉变通,期于折衷。其重棱五十价钱,宜减作三十文行用。其开元
旧时钱,宜一当十文行用。其乾元十当钱,宜依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