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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二 志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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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日月蚀加时定刻术

    置日月蚀加时定馀。在辰半后者,加时法于时馀,以二十五乘之,三万九千

    一十八而一刻,命刻算外,即所入辰刻。

    求亏初复满术

    置蚀分,用刻率副之,以乘所入历损益率,四千五十七而一。值盈反其损益,

    值缩依其损谥,副为蚀定用刻数,乃六乘之,十而一,以减蚀加时辰刻,为亏初。

    丈四乘馀之用刻数,十而一,以加蚀加时辰刻,为复满。

    求所蚀夜初甚末更筹刻术

    因其日日所入辰残刻及分,依次加辰刻及分,至蚀初辰刻及分,减二刻十二

    分,从其更用刻及分除之,不满更,即初蚀更筹。依所求得至甚刻加之,命即甚。

    依求得甚后刻数加之,命即末更筹刻及分。日出前复满,日入后初亏,皆不注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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