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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二 志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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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此疾者,入小暑毕

    于处暑之内,日减二百三分,十日行十六度四分。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

    此平行若入大暑已后,于二日去日及度各一。毕于二十日,日及度俱尽,即无此

    平行。迟,日行一百六十九分,四日行一度。若疾减二百三分者,即不须此迟行。

    又留,六日九分。夕伏西方。

    推交会

    交会法:一千二百七十四万一千二百五分。

    交分法:六百三十七万六百二十九分。

    朔差:一百八万五千四百九十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分。

    交限:五万八十二万七千八百五十八分。

    望差:五十四万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万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一千二百三十五万一千二十五八分。

    内限:一千二百一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交时法:二万九千一十八。

    推交分术

    置入上元已来积月,以交会法去之。馀,以朔差乘之。满交会法,又去之。

    仁均本术,武德年加交差七百七十五万五千一百六十四分。馀为所求年天正朔入

    平交分。求望平交分术,以望分加之,满去如前,为平分。次月平分术,其朔望,

    入冬至气内,依平为定。若入小寒已后,日加气差一千六百五十分,毕于立春。

    自入启蛰,毕于清明,均加七万六千一百分。后日减一千六百五十分,毕于小满。

    置初日所加之分,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加平交分。自入芒种,毕于夏至,

    依平为定。加之,满交会法,即去。馀为定交分。其朔入灾交,若入小寒,毕于

    雨水,及立夏,毕于小满,值盈二时已下,皆半气差而加之。二时已上,皆不加。

    其朔入时交分,如望差分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见十日外,火去见四

    十日外,金星伏去见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气差。其朔望,入小暑已后,

    日减气差一千二百分,毕于处暑。自入白露,毕于霜降,均减九万五千八百二十

    分。自入立冬,初日减六万三千三百分,后日减二千一百一十分,毕于小雪。置

    初日所减之分,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减平交分也。自入大雪,亦依平为定。

    减若不足者,加交会法,乃减之。馀为定交分。其朔入交分,如交限内限已上,

    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减气差。

    推道在内外及先后去交术,其定交分不满交分法者,为在外道。满去之,馀

    为在内道。其馀如望差已下,即是去先交分。以时法约之得一,为去先交时数。

    交限已上,即以减交分法。馀为去后交分,亦以时法约之,为时数。望则月蚀也。

    其朔在内道者,朔则日蚀。或虽在内道去交而远,在外道去交而近,亦为蚀也。

    推月蚀加时术

    置有蚀之望定小馀。若入历一日,即减二百八十。入十五日,即加之。若入

    十四日,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日,即减之。自入诸日,值盈皆加二百八十,

    值缩皆减之,为定馀。乃以十二乘之,以时法六千五百三除之,所得为半辰之数。

    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初命子半以一算,自后皆以二算为一辰。不尽为时

    馀。若时馀在辰半之前者,乃倍之。如法无所得,为辰初。又以三因之,如法得

    一,名为强。若得强,若得二强,即名少弱。若倍之,如法得一,为少。凡四分

    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不尽者,又三之,如法得一,名为强。若得二强者,

    即名为半弱。若时馀在辰半之后者亦倍之。如法无所得,为正在辰半。以三因之,

    如法得二,名为强,即名半强。若得二强,即名太弱。若倍之,如法得一,为态。

    不尽者,又三之,如法得一,为强,即名太强;若得者,又二强者,为辰末。亦

    可前辰名之。月在冲上蚀,日出后入前各一时半外,不注蚀。

    推日蚀加时术

    置有蚀之朔定小馀。若入历一日,即减三百。入十五日,即加之。若入十四

    日,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日,即减之以为定。自后不入四时加减之限。春三

    月,内道,去交四时已上,入历,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缩反减之。夏三月,内道,

    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缩反减之。秋三月,内道,去交十一时已下,值盈加二百八

    十,值缩不加;十一时已上,值盈加五百五十,值缩不加一百八十。冬三月,内

    道,去交五时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缩不加。皆为定馀。乃以十二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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