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四
○部选省选廉察荐举功酬亏永
凡吏部选授之制,自太宗天会十二年,始法古立官,至天眷元年,颁新官制。
及天德四年,始以河南、北选人并赴中京,吏部各置局铨注。又命吏部尚书萧赜
定河南、北官通注格,以诸司横班大解、并大将军合注差人,依年例一就铨注,
余求仕人分四季拟授,遂为定制。贞元二年,命拟注时,依旧令,求仕官明数(
谓面授也),不许就本乡,若衰病年老者毋授繁剧处。
世宗大定元年,敕从八品以下除授,不须奏闻。又制,求仕官毋入权门,违
者追一官降除,有所馈献而受之者,奏之。二年,诏随季选人,如无过或有功酬
者,依格铨注。有廉能及污滥者,约量升降,呈省。七年,命有司,自今每季求
仕人到部,令本部体问,政迹出众者,及赃污者,申省核实以闻,约量升擢惩断,
年老者勿授县令。又谓宰臣曰:“随朝官能否,大率可知。若外路转运司幕官以
至县令,但验资考,其中纵有忠勤廉洁者,无路而进,是此人终身不敢望三品矣,
岂进贤退不肖之道哉!自今通三考视其能否,以定升降为格。”又曰:“今用人
之法甚弊,其有不求闻达者,人仕虽久,不离小官,至三四十年不离七品者。而
新进者结朝贵,致显达,此岂示激劝之道。卿等当审于用人,以革此弊。”时清
州防御使常德辉上言:“吏部格法,止叙年劳,是以虽有才能,拘于法而不得升,
以致人材多滞下位。又刺史县令亲民之职,多不得人,乞加体察,然后公行廉问,
庶使有惧心。且今酒税使尚选能者,况承流宣化之官,可不择乎?自今宜以能吏
当任酒使者授亲民之职。”从之。十年,上谓宰臣曰:“守令以下小官,能否不
能遍知。比闻百姓或请留者,类皆不听。凡小官得民悦,上官多恶之,能承事上
官者,必不得民悦。自今民愿留者,许直赴部,告呈省。遣使覆实,其绩果善可
超升之,如丞簿升县令之类,以示激劝。”二十六年,以阙官,敕:“见行格法
合降资历内,三降两降各免一降,一降者勿降。省令译史合得县令资历内,免录
事及下县令各一任。密院令史三考以上者,同前免之。台、部、宗正府、统军司
令译史,合历县令任数,免下令一任。外路右职文资诸科,合历县令亦免一任。
当过检法知法,三考得录事者,已后两除一差。”
明昌三年,上曰:“旧制,每季到部求仕人,识字者试以书判,不识字者问
以疑难三事,体察言行相副者。其令自今随季部人并令依条试验。”宰执奏曰:
“既体察知与所举相同,又试中书判,若不量与升除,无以示劝。”遂定制,若
随朝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则随长任用,外路正七品官拟升六品县令一等除授,任满
合降者免降,从七品以下于各等资历内减两任拟注,以后体察相同即依已升任使,
若体察不同者本等注授,若见任县令升中上令者、并掌钱谷及丁忧去者,候解由
到部。诸局分人亦候将来出职日准上拟注。猛安谋克拟依前提刑司保举到升任例,
施行时尝令随门户减一资历。明昌七年,敕复令如旧。泰和元年,上以县令见守
阙,近者十四月,远者十六月,又以县令丞簿员阙不相副,敕省臣:“右选官见
格,散官至明威者注县令,宣武者注丞簿,虽曾犯选格及亏永者亦注,是无别也。”
遂定制,曾犯选格及亏永者,广威注令,明威注丞簿。卫绍王大安元年,以县令
阙少,令初入上中下令者,与其守阙可令再注丞簿一任,俟员阙相副则当复旧。
宣宗贞祐二年,以播越流离,官职多阙,权命河朔诸道宣抚司得拟七品以下,
寻以所注吏部不知,季放之阙多至重复,乃奏罢之。时李英言:“兵兴以来,百
务烦冗,政在用人,旧虽有四善、十七最之法,而拔擢蔑闻,几为徒设。大定间,
以监察御史及审录官分诣诸路,考核以拟,号为得人,可依已试之效,庶几使人
自励。”诏从之。三年,户部郎中奥屯阿虎言:“诸色迁官并与女直一体,而有
司不奉,妄生分别,以至上下相疑。”诏以违制禁之。初,宣宗之南迁也,诏吏
部以秋冬于南京、春夏于中都置选,而赴调者惮于北行,率皆南来,遂并于南京
设之。三月,命汰不胜官者,令五品以上官公举,今季赴部人内,先择材干者量
缓急易之。兴定元年,诏有司议减冗员。又诏,自今吏部每季铨选,差女直、汉
人监察各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