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昔者先王因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耻而作法。畏也、耻也,五性之良知,
七情之大闲也。是故,刑以治已然,法以禁未然,畏以处小人,耻以遇君子。君
子知耻,小人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养其威而用之,畏可以教爱。慎其法而
行之,耻可以立廉。爱以兴仁,廉以兴义,仁义兴,刑法不几于措乎?金初,法
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此可施诸新国,非经世久远之规也。天
会以来,渐从吏议,皇统颁制,兼用古律。厥后,正隆又有《续降制书》。大定
有《权宜条理》,有《重修制条》。明昌之世,《律义》、《敕条》并修,品式
当浸备。既而《泰和律义》成书,宜无遗憾。然国脉纾蹙,风俗醇樗,世道升降,
君子观一代之刑法,每有以先知焉。金法以杖折徒,累及二百,州县立威,甚者
置刃于杖,虐于肉刑。季年,君臣好用筐箧故习,由是以深文傅致为能吏,以惨
酷办事为长才。百司奸赃真犯,此可决也,而微过亦然。风纪之臣,失纠皆决。
考满,校其受决多寡以为殿最。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疏戚、壹小大,使之咸就
绳约于律令之中,莫不齐手并足以听公上之所为,盖秦人强主威之意也。是以待
宗室少恩,待大夫士少礼。终金之代,忍耻以就功名,虽一时名士有所不免。至
于避辱远引,罕闻其人。殊不知君子无耻而犯义,则小人无畏而犯刑矣。是故论
者于教爱立廉之道,往往致太息之意焉。虽然,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
经,或揆义制法。近古人君听断,言几于道,鲜有及之者。章宗、宣宗尝亲民事,
当宁裁决,宽猛出入虽时或过中,迹其矜恕之多,犹有祖风焉。简牍所存,可为
龟鉴者,《本纪》、《刑志》详略互见云。
金国旧俗,轻罪笞以柳篸,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
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
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太宗
虽承太祖无变旧风之训,亦稍用辽、宋法。天会七年,诏凡窃盗,但得物徒三年,
十贯以上徒五年,刺字充下军,三十贯以上终身,仍以赃满尽命刺字于面,五十
贯以上死,征偿如旧制。熙宗天眷元年十月,禁亲王以下佩刀入宫。卫禁之法,
实自此始。三年,复取河南地,乃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罢狱卒酷毒刑
具,以从宽恕。至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
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时制,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决。
及海陵庶人以脊近心腹,遂禁之,虽主决奴牌,亦论以违制。又多变易旧制,至
正隆间,著为《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焉。然二君任情用法,自有异于
是者矣。及世宗即位,以正隆之乱,盗贼公行,兵甲未息,一时制旨多从时宜,
遂集为《军前权宜条理》。大定四年,尚书省奏:“大兴民男子李十、妇人杨仙
哥并以乱言当斩。”上曰:“愚民不识典法,有司亦未尝丁宁诰戒,岂可遽加极
刑。”以减死论。五年,命有司复加删定《条理》,与前《制书》兼用。七年,
左藏库夜有盗杀都监郭良臣盗金珠,求盗不得。命点检司治之,执其可疑者八人
鞫之,掠三人死,五人诬伏。上疑之,命同知大兴府事移剌道杂治。既而亲军百
夫长阿思钵鬻金于市,事觉,伏诛。上闻之曰:“箠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
狱者不以情求之乎?”赐死者钱人二百贯,不死者五十贯。于是禁护卫百夫长、
五十夫长非直日不得带刀入宫。是岁,断死囚二十人。八年,制品官犯赌博法,
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且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
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九年,因御史台奏狱事,上
曰:“近闻法官或各执所见,或观望宰执之意,自今制无正条者皆以律文为准。”
复命杖至百者臀、背分受,如旧法。已而,上谓宰臣曰:“朕念罪人杖不分受,
恐至深重,乃令复旧。今闻民间有不欲者,其令罢之。”十年,尚书省奏:“河
中府张锦自言复父仇,法当死。”上曰:“彼复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以减
死论。”十一年,诏谕有司曰:“应司狱廨舍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提控,
其狱卒必选年深而信实者轮直。”十二年,尚书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