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于束带上悬带,公退则悬于便服,违者所司纠之。
大定十三年,太常寺拟士人及僧尼道女冠有师号、并良闲官八品以上,许服
花纱绫罗丝绸。在官承应有出身人、带八品以下官,未带官亦同,许服花纱绫罗
襜丝丝绸,家属同,妇人许用珠为首饰。其都孔目与八品良闲官同,京府州县司
吏皆与庶人同。庶人止许服霡绸、绢布、毛褐、花纱、无纹素罗、丝绵,其头巾、
系腰、领帕许用芝麻罗、绦用绒织成者,不得以金玉犀象诸宝玛瑙玻璃之类为器
皿、及装饰刀把鞘、并银装钉床榻之类。妇人首饰,不许用珠翠钿子等物,翠毛
除许装饰花环冠子,余外并禁。兵卒许服无纹压罗、霡绸、绢布、毛褐。奴婢止
许服霡绸、绢布、毛褐。倡优遇迎接、公筵承应,许暂服绘画之服,其私服与庶
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