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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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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三 志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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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束带上悬带,公退则悬于便服,违者所司纠之。

    大定十三年,太常寺拟士人及僧尼道女冠有师号、并良闲官八品以上,许服

    花纱绫罗丝绸。在官承应有出身人、带八品以下官,未带官亦同,许服花纱绫罗

    襜丝丝绸,家属同,妇人许用珠为首饰。其都孔目与八品良闲官同,京府州县司

    吏皆与庶人同。庶人止许服霡绸、绢布、毛褐、花纱、无纹素罗、丝绵,其头巾、

    系腰、领帕许用芝麻罗、绦用绒织成者,不得以金玉犀象诸宝玛瑙玻璃之类为器

    皿、及装饰刀把鞘、并银装钉床榻之类。妇人首饰,不许用珠翠钿子等物,翠毛

    除许装饰花环冠子,余外并禁。兵卒许服无纹压罗、霡绸、绢布、毛褐。奴婢止

    许服霡绸、绢布、毛褐。倡优遇迎接、公筵承应,许暂服绘画之服,其私服与庶

    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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