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1月,张春桥说:“我们对所有的权都要夺”。1967年至1975年,张春桥多次宣称,“文化大革命”就是“改朝换代”。张春桥伙同江青领导他们的反革命集团进行了夺取党和国家领导权的大量活动。
1966年12月28日,张春桥为了夺取上海市的领导权,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九十一人。1967年5月,张春桥在济南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拘捕关押三百八十八人。
1966年12月,张春桥单独召见蒯大富,指使他组织游行示威,首先在社会上煽动“打倒刘少奇”。
在张春桥的指使、策动下,夺取了上海市的领导权。上海市领导干部十二人被分别诬陷为“叛徒”、“特务”、“反革命”,曹荻秋、金仲华被迫害致死。
张春桥操纵、指挥“游雪涛小组”进行特务活动,制造冤案,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诬陷华东地区领导干部在“长江以南搞一个地下武装”,“密谋兵变”。
1976年,张春桥伙同江青、姚文元、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同年3月,张春桥指使马天水、徐景贤在上海召开的万人大会上,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从资产阶级民主派变成走资派”,是他们所谓继续革命的对象。
张春桥伙同王洪文等人,以上海为基地,建立由他们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被告人张春桥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九十三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三)被告人姚文元,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姚文元积极参与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姚文元直接控制宣传舆论工具,长期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1974年至1976年,姚文元指挥“梁效”、“池恒”、“罗思鼎”等写作班子,诬蔑重新出来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是“从资产阶级民主派到走资派”,已经成为所谓继续革命的对象,煽动对他们进行诬陷迫害。
1967年,姚文元积极参与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活动。姚文元参与诬陷上海市领导干部曹荻秋等人。
1967年5月,姚文元在济南参与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
1976年,姚文元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同年1月至9月,姚文元指使鲁瑛派人到国务院一些部门和一些省,按照他们的意图编造材料,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1976年3月至5月,姚文元捏造罪名,诬陷南京、北京等地悼念周恩来总理的群众是“反革命”,诬陷邓小平是天安门广场“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煽动镇压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
被告人姚文元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
(四)被告人王洪文,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王洪文积极参与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1966年12月28日,王洪文参与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九十一人。1967年8月4日,王洪文组织、指挥了围攻上海柴油机厂的武斗,关押和伤残六百五十人。
1976年,王洪文伙同江青、张春桥、姚文元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王洪文指使鲁瑛派人到一些省,按照他们的意图编造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的材料。
王洪文伙同张春桥,以上海为基地,建立由他们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多次指示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加紧发展“民兵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被告人王洪文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九十三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一百零一条反革命伤人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
(五)被告人陈伯达,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陈伯达积极参与林彪、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陈伯达控制宣传舆论工具,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1966年提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等口号,煽动对广大干部和群众的迫害镇压。
1967年7月,陈伯达伙同江青、康生决定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
1966年底至1968年,陈伯达多次诬陷国务院副总理陆定一是“现行反革命”、“叛徒”、“内奸”,并决定对他进行人身摧残。
1967年12月,陈伯达在唐山说,中共冀东地区组织“可能是国共合作的党,实际上可能是国民党在这里起作用,叛徒在这里起作用”。由于陈伯达的煽动,使冀东冤案造成严重的后果,大批干部和群众受到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