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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篇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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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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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员丁盛到上海,对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说,驻在上海附近的六四五三部队,“我最不放心”,“这个部队我指挥不动”,“你们要有所准备”。马天水随即决定由他们所控制的武器仓库中发给“民兵”枪七万四千二百二十支,炮三百门,各种弹药一千多万发。9月21日,张春桥在北京听取徐景贤汇报丁盛谈话和给“民兵”发枪的情况后,对徐景贤说:“要注意阶级斗争的动向”。9月23日,王洪文在电话中对王秀珍说:“要提高警惕,斗争并未结束,党内资产阶级他们是不会甘心失败的”。10月8日,徐景贤、王秀珍等人获悉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后,决定发动武装叛乱。他们所组织的武装叛乱的指挥班子进入了指挥点,架设了十五部电台,沟通了联络。他们还调集和部署了“民兵”三万三千五百名。10月9日,上海市民兵指挥部负责人施尚英命令“民兵”集中,携带各种枪炮二万七千余件。10月12日,上海市民兵指挥部另一负责人钟定栋制定了取名为“捍一”、“方二”的两个作战方案。当晚,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王少庸、上海写作组负责人朱永嘉、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工交组负责人陈阿大等人开会,策划停产罢工、游行示威,提出“还我江青”、“还我春桥”、“还我文元”、“还我洪文”的反革命口号,宣称要“决一死战”。由于中央采取了有力措施和上海市人民的斗争,他们的武装叛乱计划未能实现。

    本庭经过四十二次法庭调查和辩论,有四十九名证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对各种证据八百七十三件进行了审查。大量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充分证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所犯的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十名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六名主犯中,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等六人已经死亡,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决定对他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检察厅并决定,对江青等十名主犯以外的本案其他人犯,另行依法处理。(⑵⑶)本庭确认,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的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如下:

    (一)被告人江青,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为首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江青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1967年7月,江青伙同康生、陈伯达作出决定,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自1967年5月开始,江青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伙同康生、谢富治指挥专案组对被逮捕关押的人员进行逼供,制造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特务”、“反革命”的伪证。1967年,江青为了制造迫害刘少奇的伪证,决定逮捕关押杨一辰、杨承祚、王广恩和郝苗等十一人。在杨承祚病危期间,江青决定对他“突击审讯”,使杨承祚被迫害致死。江青指挥的专案组也使得王广恩被迫害致死。江青伙同谢富治指使对病势危重的张重一多次进行逼供,致使他在一次逼供后仅二小时即死去。江青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指使专案组对丁觉群、孟用潜进行逼供,制造伪证,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由于江青等人的诬陷,致使刘少奇遭受监禁,被迫害致死。

    1968年7月21日,江青伙同康生密谋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八十八人是“叛徒”、“特务”、“里通外国分子”。

    1966年至1970年,江青在各种会议上,点名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二十四人,使他们一一受到迫害。

    1966年12月14日,江青点名诬陷张霖之,使他被非法关押,并被打成重伤致死。同年12月27日,江青诬陷全国劳动模范、北京市清洁工人时传祥是“工贼”,使时传祥遭受严重摧残,被折磨致死。

    1966年10月,江青勾结叶群,指使江腾蛟在上海非法搜查了郑君里等五人的家,致使他们受到人身迫害。

    1976年,江青伙同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同年3月,江青在对十二个省、自治区负责人的一次谈话中,点名诬陷中央和地方的一批领导干部。

    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首要分子。江青对她所组织、领导的反革命集团在十年动乱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颠覆政府、残害人民的罪行,都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被告人江青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二)被告人张春桥,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同江青一起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在十年动乱中,张春桥是向人民民主政权实行夺权的肇始者和自始至终的煽动者、策划者,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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